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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2章物权考点必备: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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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2章物权考点必备:占有

第五节  占有

占有,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特征:①标的物仅限于物;②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1.占有的类型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划分。(无权占有:依占
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占有的手段,分为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划分: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
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3)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前者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为之占有;否则为后者。
2.占有的保护
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
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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