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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3章债权考点必备:债的概述

招警2012-09-1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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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3章债权考点必备: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述

债权,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特征: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客体为给付(即行为);无优先力和追及力;设定采任意
主义;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一、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3.无因管理(★★★单选,简答--概念和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
为。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1)内容: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
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①须管理他人的事务;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③无法
定或约定的义务。

4.不当得利(★★★单选,简答--概念和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一种事件。
(1)成立要件:①一方取得财产利益;②一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
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2)不当得利的内容:
①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②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得利益一方的主观心态而定——受益方为善意:损失大于
利益则返还现存利益,损失小于利益则以损失为准;受益方为恶意:则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
益,若利益少于损失则还须赔偿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

二、债的保全
定义:是债权人为确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法律措施。
特征:①目的在于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②是债的对外效力之一,撤销权和代位权均涉及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
1.债权人的代位权(★★简答)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
(1)构成要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②债权人与债务
之间的债务及债务人与第三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到清偿期;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
第三人的权利;④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①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②债权人
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④债权人
只能在本人债权额内提起代位权诉讼,也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①债权人向 此文转贴于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 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
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
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简答,案例分析)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责任财产的处分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
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之行为的权利。
(1)构成要件: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②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③须
是财产行为;④行为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⑤须债务人和第三人有诈害债权的恶意(即明知
该减少财产的行为有损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实施)。
(2)撤销权的行使:①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②撤
销权在行使范围上,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
负担;④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
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一旦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
施的民事行为就归于无效,从而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
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保证(★单选,简答)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1)特征:①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②是保证人以信用作为担保的方式(故保
证属于人的担保);③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
(2)保证的设定条件——保证合同。
(3)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②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法定 6 个月,可约定)内行使权利。
(6)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保
证人的求偿权适用 2 年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时起算。
(7)保证责任的免除:①未按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
免除保证责任;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
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例题】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B )。
A.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B.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C.保证人出于赠与而作保证的,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D.保证人出于赠与而作保证的,原债权人的债权不得移转于保证人
2.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给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1)定金是一种双方担保,对给付方和收受方都有约束力。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定金合同: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
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3)定金的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例题】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定金作为金钱债权的担保,除双方有特别约定的以外(A)
A.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用定金折抵价款,也可以将其返还债务人
B.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将定金返还债务人
C.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将其折抵价款
D.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只能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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