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5章婚姻家庭考点必备:婚姻家庭概述

招警2012-09-13gzhgz.com信息来源

A-A+

政法干警《民法学》第5章婚姻家庭考点必备:婚姻家庭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在民法中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①范围包括夫妻之间形成
的婚姻关系和在婚姻基础上形成的家庭关系;性质包括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婚姻家庭法始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包括: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和计划生育。

一、身份法律行为与身份权
1.身份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有意识地引起某种身份法律后果的行为。
特征:①具有非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②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
③具有非代理性;④不得附条件或期限;⑤具有要式性;⑥行为的无效、撤销主要从主体不
适格、意思表示瑕疵、不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四方面进行价值判断和认定。
2.我国婚姻法上的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配偶身份权包括同
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这几项权利。
特征:①属于人身权中的身份权,它基于夫妻的配偶身份而产生;
②以配偶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始于婚姻关系的缔结,终于婚姻关系的结束);
③夫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内容也是相同的;
④是一种绝对权(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
④属于支配权,其支配对象是权利人的配偶身份,而不是对方的人身。

二、亲属关系
1.亲属:是基于婚姻和血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反映着社会成员之间的生活联系程度。
广义的亲属是指彼此具有婚姻、血缘联系的一切社会成员;狭义的亲属仅指法律意义上
的亲属,其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亲属之间互享法定的权利,互负法定的义务。
近现代亲属法按照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①配偶,即合
法夫妻;②血亲,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③姻亲,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的缔结而在配偶
双方的相关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
2.亲系、行辈、亲等
(1)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间联系的脉络和途径。
根据血缘关系的特征划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①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
系血亲,指有直接出生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直系姻亲

则是指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等)。②旁系亲包括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2)行辈,即排行和辈分,是以世代为 资 料 来源于 贵大-在线 WwW.GzU521.NeT 标准对亲属关系的区分。
与已身同一世代的,称为同辈亲属(如兄弟姊妹等);与父母及其上辈同一世代的,称
为尊亲属(如父母、伯叔姑舅姨、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与子女及其下辈同一世代的,称
为卑亲属(如子女、侄、侄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亲等,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数量越小,亲属关系越近)
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选择):以"代"为标准("代"即  辈分数,一代为一辈分):
①直系血亲:以自己作为计算起点即一代,长辈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再数至祖父
母、外祖父母为三代;晚辈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再数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②旁系血亲:确定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
规则,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代数相同,则该代数为此两旁
系血亲的亲等数;代数不同,则取代数多者为此两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亲兄弟姐妹
之间为两代旁系血亲,自己与父亲或母亲的兄弟姐妹之间为三代旁系血亲)。
3.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
(2)血亲关系: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
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一方死亡,如活着的一方
愿意继续与死者的亲属保持姻亲关系则不消灭,反之则消灭)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姻亲以婚姻的成立为其发生原因。)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招警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招警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招警复习资料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