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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5章婚姻家庭考点必备:父母与子女

招警2012-09-1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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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5章婚姻家庭考点必备:父母与子女

第三节  父母与子女

1.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指父母与子女间权利义务的总和,又称亲子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也可因收养而发生:前者称自然血亲的
亲子关系,以双方在血缘上的直接联系为根据,只能因死亡而终止;后者称拟制血亲的亲子
关系,以收养的法律效力为依据,可因收养的撤销和解除而终止。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①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并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
保护的权利和义务;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③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④父母子女之间在一方失踪后有财产代管权;⑤父母子女之间互有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
失踪宜告和死亡宜告的申请权。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还适用于父
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2.收养(★单选,简答-定义、特征、条件) 
收养,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
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特征:①收养属于要式法律行为;②收养行为导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变
更;③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
(2)收养的基本原则:①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②保障被收养人和
收养人的合法权益;③平等自愿;④不违背社会公德;⑤不违背计划生育。
(3)一般收养关系的成立
①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 30 周岁。
②被收养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且为丧失父母的孤
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③送养人合法: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必须有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须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自愿;并且收养人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特殊收养关系的成立:
A.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  40 岁以上;
③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
④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B.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
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C.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①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②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
的疾病,年满  30  周岁;
③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  ;
④收养一名子女。

(5)收养成立的形式条件:收养应当 此文转贴于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
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6)收养的效力
A.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①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产
生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③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B.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①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②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C.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7)收养关系的解除
A.收养关系解除的方式:
①协议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
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
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②诉讼解除:a.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
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
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
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①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与
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
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③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
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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