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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安招警考试申论模拟题及答案:治理酒后驾车

招警2010-05-1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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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安招警考试申论模拟题及答案:治理酒后驾车

治理酒后驾车

满分100分 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分析驾驭材料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的材料,然后按申论要求依次作答,答案书写在指定的位置。

二、给定资料

1.最近一段时期内,国内各城市频繁发生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醉驾”连同跟在后面的死伤数据,一再触痛公众敏感的神经——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共发生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酒后驾驶行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近来,酒后驾驶导致的血案、惨案不断冲击公众的神经:

2009年6月30日晚,南京市43岁的男子张某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鉴定,张某属醉酒驾驶,当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mg/100ml。

2009年7月2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证酒后驾车司机孙某死刑。孙某长期无证驾驶,2008年12月14日,他在醉酒驾车追尾逃逸途中,严重超速并撞向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2009年8月3日,原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傅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傅某于2009年7月16日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单位面包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在逃逸中又接连肇事,先后致3人死亡、8人受伤。

2009年8月4日21时25分,杭州一辆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将一名女子撞出30多米远,该女子经抢救无效于22时40分死亡。肇事者魏某有10年驾龄,据医疗机构抽血检测,他体内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酒后驾车。

2009年8月5日18时许,鸡西市男子张某酒后驾驶路虎越野车冲进夜市人群,连续撞倒多人,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还有许多伤者为皮外伤。

3.最近一段时间,因酒后驾车而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酒精,已成为越来越凶的“马路杀手”。据统计,2009年上半年合肥市已有8人丧身“发酒疯”的车轮下。

专家介绍,酒后驾车,人的触觉能力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降低,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饮酒还使视力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在酒精的刺激下,人还会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视而不见……资料表明,人在微醉状态下开车,发生事故的几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开车的16倍。

对生命的敬畏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而酒后驾车,则是对生命权的极端漠视和肆意践踏。近年来酒后驾车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虽然与私家车的激增不无关系,但其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安全教育的缺失、执法管理的缺位,以及现行法律的缺憾,等等。从这个意义上看,杜绝酒后驾车,减少生命悲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树立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非常必要。长期以来仅靠交管部门开展安全教育的局面应当打破,政府、企业、学校、社区乃至家庭,都有责任和义务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逐步使“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关键。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让酒后驾车司机无处遁形。对酿成生命悲剧触犯刑律者,则要依法严惩重罚。

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加快完善和健全现行法律法规,研究将酒后驾车纳入刑法惩戒的可能性;还有必要探索部门和单位联动机制,比如将酒后驾驶纳入单位内部考核的办法,就值得尝试。

总而言之,对付酒精这个“马路杀手”,必须从源头着手,综合治理。

4.酒驾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酒后驾车,一种是醉酒驾车。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mg/100ml至80mg/100ml之间属于酒后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从该标准可以看出,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瑞典为0.02%,德国0.03%,日本0.05%,美国0.08%。由此可见,我国制定的认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标准较上述国家放得过宽,是瑞典的10倍,是美国的2.5倍。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从2009年处理的几起恶性酒后驾驶案来看,肇事者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反映了法律界对酒后驾驶造成恶性后果的认识在深化,处罚在加重。

有关专家认为,从我国现有法律看,立法层面还有很大的弹性空间。有关部门应该考虑重新审视原来立法的设计,根据社会变化增设条款。

不久前,成都有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立法建议书》,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并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他们还呼吁相关部门参照国外的标准,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5.近日,公安部邀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数位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召开了危险驾驶相关法律修改专家论证会议,就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惩处、是否要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等展开了探讨。

酒后驾驶仍然屡禁不止,是否因现有处罚措施过轻?现有法律规定又是否有需要完善之处?专家们认为,当前在追究酒后驾驶行为法律责任方面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法律责任过轻。我国现行法律对酒后、醉酒驾驶行为仅是罚款、暂扣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构成犯罪的起刑点,也未与其他一般情节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确区分。

——法律适用不统一。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归罪,实践中争议较大。对醉酒驾驶肇事后造成重大伤亡的,有的地方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为交通肇事罪,“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法律专家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对酒后驾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酒后甚至醉酒驾驶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仅将其作为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加以考虑,未将其列入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范畴来量刑从重处罚。

多数专家认为,鉴于酒后驾驶对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严重,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社会影响恶劣,有必要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加大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新增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的必要性进行了阐释。

有学者指出现行法律的威慑力不强,增设危险驾驶罪有利于加大酒后驾车行为的违法成本,增强对酒后驾车人的威慑力。

有学者认为近几个月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关注度较高,社会普遍呼吁加强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应该通过立法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来回应公众的呼声,这也反映了立法的民主化。

还有专家分析,我国的刑法理念与西方不同,国外的处罚是以行为犯为主,对即使没造成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行为也定罪处罚,但中国的处罚是以结果犯为主,这样有利于缩小打击面,但不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

但也有专家认为,修改刑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相对而言修改司法解释则简便易行。专家普遍建议适当修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

6.我国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者,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者,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若撞死人,按交通肇事罪处罚,最高只能判7年有期徒刑。  

国外对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美国部分州: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在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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