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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标准预测试卷(一)

公务员2006-05-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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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标准预测试卷(一)(6)


五、案例分析题 
1.(1)能够起诉。因为县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起诉。 
(2)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因此,未过起诉期。 
(3)地区中级法院一般不应受理此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行政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 
2.(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钱某只是古董的保管人,而不是所有人,因此,钱某处分古董的行为属无权处分人的买卖行为,因此该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孙某可以依善意取得而取得古董的所有权,因为孙某是善意无过失的第三人,而且其支付了对价而取得古董。同时,钱某对古董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赵某的意思,而不属于非基于所有人意思的占有。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动产质押的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即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孙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无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 
(6)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因为钱某与施工队签订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施工队应向钱某请求付款。 
(7)赵某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因为赵某是古董的所有人,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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