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务员行政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之法律知识提要

公务员2006-09-18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务员行政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之法律知识提要(3)


(3)国务院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立法权限的划分  


(1)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行政法规  


以上应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3)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常识判断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