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务员行政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之法律知识提要

公务员2006-09-18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务员行政能力测验常识判断之法律知识提要(6)


4、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行政复议的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5、行政诉讼法  


(1)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案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常识判断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