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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二)

公务员2006-10-2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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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民事诉讼法(二)(3)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证明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的专利产品制造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承担侵权
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证明原告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致。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来说,被告需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本人的过错导致,否则承担侵权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由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或者受害人本人过错导致。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产品生产者举证证明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并不是由于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所引起。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是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9.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制度,即当事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如果逾期未提供证据,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证据规定》中新建立的制度。掌握举证时限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一)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3条的规定,举证时限的确定方法有两种:
    1.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2.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三)举证期限的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考点提示]
本节的考点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以及举证时限制度。
1.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
    2.自行收集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以当事人举证为主,但是,同时也规定了法院收集证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证据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5条以及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收集以下证据:
    第一,涉及可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2)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7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第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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