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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0题(含答案、解析)

公务员2006-10-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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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0题(含答案、解析)(3)



21.1998年5-9月间,郝某因经济拮据,决定侵入工行某储蓄网点的计算机系统弄点钱花,于是伙同其兄弟购买了部分电脑器材,制作了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装置。郝某还特地在郊区租赁了一套有电话的房子,安置了一部电脑,并在9月7日以假名在某工行某储蓄所开设了16个活期存折帐户,郝某于9月22日开启侵入装置由其弟弟操作系统向这16个帐户共计输入人民币72万元,随后,二人持这16个帐户的存折先后到工行储蓄所提取现金26万元。
问郝某二人的行为性质如何定性?()
A. 构成盗窃罪
B. 构成票据诈骗罪
C. 构成诈骗罪
D.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287条
【详 解】郝某二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是来源于《刑法》第287条的明文规定,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87条实际上并不是专门针对计算机犯罪新增加的罪名,它仅仅是指“以计算机作为犯罪的工具和手段”,是对传统的金融诈骗罪、盗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犯罪的犯罪手段进行的扩充。所以郝某二人之所以构成盗窃罪,选A。
BC是很容易排除的,而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它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其侵入范围具有特定性,相对狭窄。故D也不选。

22.根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 甲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甲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甲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甲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甲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B. 乙在大街上见赵某一边行走一边打手机,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但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乙同时构成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但不应数罪并罚
C. 丙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追赶。当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李某抓住丙的脚,试图拉住他。但丙顺势踹了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丙构成抢劫罪
D. 丁骑摩托车在大街上见妇女田某提着一个精致皮包在行走,即起歹意,从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田某顿时警觉,拽住皮包带不放。丁见此情景,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答 案C
考察知识点:抢夺罪的转化犯问题
解析:
A:甲某盗窃后逃跑,逃出了被害人胡某的家中,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他已经离开了盗窃的现场。胡某也没有再追赶,这里已不存在财产犯罪中犯罪现场的延续问题。因为在财产犯罪中,认定为犯罪现场的延续,必须是从犯罪现场开始,正当防卫人及时发觉并立即不间断的追捕的过程。所以第二天早上,甲某伤害村长高某的行为不属于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过程中所必须要求的"当场"使用暴力的情节。甲某的行为在时间上与盗窃罪相隔断,在空间上也不属于直接侵害财产的现场(盗窃的现场在胡某的家里),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单独定故意伤害罪。对甲某以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B:乙从赵某背后用力将其手机抢走,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乙虽然因用力过猛,致使赵某绊倒摔成重伤,但乙是对物实施暴力而不是对人实施暴力,而且对于赵某的重伤结果乙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所以乙触犯了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而不是抢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本项也有司法解释的支持,参见最高法院2002年7月15日《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C:丙跨上李某家院墙,正准备往外跳时,顺势踹了抓他脚试图拉住他的李某一脚,然后逃离现场。这个行为是否能够使丙的盗窃转化为抢劫罪?丙踹赵某一脚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一种暴力。但并不是足以转化为抢劫罪的暴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是指不法地行使有形力。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中的"暴力"应该与抢劫罪的"暴力"相当。因此,盗窃、诈骗、抢夺后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逃脱的,如掰开对方的手指,仗自己力大强行挣脱对方的拉扯等暴力行为,都不能认定为是抢劫罪。
D:"丁骑摩托车从田某背后用力拉皮包带,试图将皮包抢走"的行为是一种对物暴力,是抢夺行为。但当"田某拽住皮包带不放",犯罪人丁无法实现自己的抢夺目的时,"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致使田某当即被摔成重伤"。丁"突然对摩托车加速,并用力猛拉皮包带"的行为已变为对人即被害人田某的暴力,因为丁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侵害田某的身体健康,为了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而放任结果的发生。为了非法获取财物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以丁构成抢劫罪而不构成抢夺罪

2005年1月1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买买提(15岁)、塔依尔江、阿里巴巴等数人一同来到某市进行扒窃活动。当晚18时30分许,买买提在公交车站扒窃一妇女背包内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妇女当时发现手机被窃,紧跟着买买提进入车站后一小巷内,并向其索要被窃手机,买买提不但不给手机还威胁该妇女,二人并发生争吵。此时正在巷内吃饭的武警学员肖某得知有人偷东西,并经该妇女指认后,即冲上前抓住买买提。买买提的同伙塔依尔江、阿里巴巴、为帮助买买提抗拒抓捕,同买买提一起,分别手持红砖殴打肖某。造成肖某重伤。买买提、塔依尔江、阿里巴巴三人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民警抓获。

23.请问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 因买买提年龄达不到16岁而不构成盗窃罪的,即使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也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B. 买买提和他的同伙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C. 买买提单独构成抢劫罪,但买买提的同伙没有和他一起实施盗窃行为,虽然和他一起当场使用暴力,他的同伙的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而应定故意伤害罪。
D. 买买提和他的同伙均构成抢劫罪。

答案:D

考察知识点:《刑法》17条、269条的理解、事中共犯理论。

解析:1)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是一种行为的转化,或者说是一种故意的转化,而不是罪名的转化。
《刑法》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从立法本意上理解是指盗窃、抢夺、诈骗的故意和行为,而不是指盗窃、抢夺、诈骗罪。这也是张明楷的观点。
2)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既然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是14周岁,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也应是14周岁,这样才具有刑法理论的统一性。如果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必须达到前罪的责任年龄,那么转化型抢劫罪将永远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排除在外。
因此,转化型抢劫不以前罪构成为前提,前罪不够的,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严重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本案中买买提虽然不构成盗窃罪,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暴力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3)事中共犯(承继的共犯)是指共犯在正犯实施实行行为的途中参与犯罪的一种情况。买买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其同伙在他实施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时加入,当时买买提的犯罪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未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此时同伙加入,和他一起实施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可以构成事中共犯。
所以只有答案D正确。ABC错误。

24.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随后陈某反复使用该手机拔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一周后,陈某将该手机丢弃在某邮局门口,引起保安人员的怀疑,经询问案发。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即可                   
B. 对陈某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即可
C.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D.对陈某的行为以抢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实行数卑并罚

答案:C
解析:
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590元)夺走的行为,构成抢夺罪;之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造成刘某损失话费5200元,依据刑罚第265条以及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应该以盗窃罪论处;所以应以抢夺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故只有选项C为正确说法。

现在的问题是,有人可能认为抢夺行为与盗打电话行为之间构成牵连关系,直接以重罪??盗窃罪(数额大一些)从重处罚,即认为B选项正确而C选项错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因为其一:抢夺手机后并非是为了盗打电话,也有可能是赠与他人等等,即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牵连关系;
其次,两行为所针对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手机、后者是电信资费;
其三,如果作为牵连犯处理,即只定盗窃罪的话,那么,该盗窃罪的数额无论如何也只能是5200元,是不能把手机的价值(2590元)累计相加的,因为2590元不是盗窃的行为而是明显的抢夺行为所非法占有的,所以选项B不正确。

25.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答案:D
考查知识点:刑法总则规定的关于数罪并罚的知识
解析:
  本题中选项A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甲犯A、B罪被决定合并执行18年。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适用的数罪并罚方法应是先减后并,因此法院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是错误的。
选项B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乙犯A、B罪,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发现漏判C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已经执行的2年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幅度仍然是在20年之内。故选项B说法错误。
选项C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丙犯A、B罪,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刑期,实际上仍对C执行了刑罚。故选项C说法错误。
选项D考查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丁犯A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犯B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犯C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犯D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故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
  
26.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盗窃后为掩盖罪行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属于吸收犯,以盗窃从重处罚
C.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属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竟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D.盗窃商业秘密的,属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竞合,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答案:A

本题考查知识点: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款的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为掩饰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因此,A选项是对的,B选项是错的。
《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C项中“盗窃信用卡井使用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
《刑法》第2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因此D项中“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故本题选B、C、D三项错误,只有A正确。

27.云南某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公司下属于本市农垦局,牧区内养有新西兰优质奶牛,价值不菲。
丁教唆甲某去偷盗奶牛,甲于是独自一人前往牧区,恰好天降暴雨,甲某假借避雨为名进入牛舍,偷牵奶牛出牛舍时被饲养员发现,饲养员大声呵斥甲,甲顿生歹意,杀害饲养员,并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
甲又因天黑路滑,遂打手机给其好友牧民乙,嘱咐其速来指引下山路线,牧民乙到后,二人连夜赶牛下山,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但丁某与甲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 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丁某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C. 对乙、丙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因为乙、丙属于事中共犯。
D. 乙只构成一般抢劫罪,对于杀害饲养员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丁属于事后帮助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答案A
考察知识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事中共犯理论、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

解析:
首先,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所以A正确。

其次,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丁某的教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这种场合,也应当采取根据张明楷的部分犯罪共同说,换言之,由于甲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所以B错误。
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罪的既遂。甲将6头新西兰奶牛赶至附近一山洞中暂避时,抢劫罪已经既遂!而不能以其未出高山牧区的地界为既遂标准。

“高山牧区为该市种牛繁育牧业有限公司所承包”,“甲乙二人,来到一公路边,牧民乙告诉甲,我们已出了高山牧区的地界啦”这两句是迷惑项。

事先无通谋的共犯指“事中共犯”,“事中共犯”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而牧民乙和司机丙加入时,甲的抢劫罪已经既遂了,因此牧民乙和司机丙的行为只是事后帮助甲转移赃物和销赃的行为,都不是抢劫罪的“事中共犯”。所以CD错误。

再多说明一下: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不同,盗窃罪虽然原则上是失控说,但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时,还要根据财物的体积大小、形状、被害人的控制状况来认定,一般来说,体积小、易于控制的财物,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为犯罪既遂;体积大、不易控制的财物,(假如盗窃本案中的六头牛)则以脱离被害人(牧业有限公司牧区地盘)的控制范围才为盗窃罪既遂。这也是张明楷的观点之一。

28.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甲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答案:A
解析:本题考察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8种情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情节,不单独定罪。其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因此,A当选,C排除。
其次,B项罪名与A项罪名区别在于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B排除。
另外,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均有绑架的行为,在形式上虽然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区别之关键在于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以他人作人质等为目的。故排除D

29.下列关于抢劫罪的,正确的有()
A. 民工某甲外出打工时将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背在身上,实施抢夺时被警察抓获,后查看棉被时发现了菜刀。民工某甲构成准抢劫,应定抢劫罪。
B. 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乙只好掏了5000元给甲,甲构成抢劫罪。
C. 15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4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
D. 甲和在国有银行上班的乙是一对恋人,但二人苦于结婚没钱,于是甲说服乙,在乙所工作的银行营业所值班时,由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然后远走高飞,乙同意。
2005年4月3日,在只有乙值班时,甲冲进营业厅,用玩具手枪指向乙和大厅内的革命群众高喊:“缴钱不杀!”乙假装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100万元巨款放入甲的提包中,甲携款逃走。之后甲、乙平分赃款。甲乙构成抢劫罪。
答案:C
考察知识点:携带凶器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的区别,犯罪构成
在A项中,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够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民工外出打工时,将菜刀放在棉被中捆好后背在背后;实施抢夺时,被警察抓获;警察查看棉被时发现了菜刀。对此,不能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在B项中,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甲打了乙几耳光,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甲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在C项中,15岁的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刑法〉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是一种行为的转化,或者说是一种故意的转化,而不是罪名的转化。C项对甲应认定为抢劫罪是正确的

在D项中,甲乙二人的打劫金融机构的行为实际是一种伪装,而利用公职人员的便利条件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关键。也就是说,暴力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利用职务之便才与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在同一案件中,两种行为的界限认定出现模糊的情况下,通说应以主要的行为性质来认定,所以要定贪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二人是贪污罪的共犯。

30. 下列关于中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民汤姆教唆乙国公民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即使约翰果真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事责任
B.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C.A国公民丙在中国留学期间利用暑期外出旅游,途中为勒索财物,将B国在中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C国,中国刑法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对丙追究刑事责任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 D
考察知识点:对刑法空间效力的理论考察
解析:刑法6~9条规定了我国的刑法管辖原则。
约翰进入中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根据属地管辖原则,A选项错误;
贩卖毒品是国际犯罪,根据普遍管辖原则,B选项错误;
丁某是中国的留学生,根据保护管辖原则,C选项错误;
D项是刑法第7条的法条原文,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因此只有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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