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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网考前常识充电之宪法专题

公务员2006-11-1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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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分类

宪法的形式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特点:

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2. 宪法的法律与普通法律不同

3.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归纳为以下几类:

1.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类关系又可分为国家与公民全体的关系,即人民主权的关系;国家与公民团体或组织的关系,如国家确认它们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保障它们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一般而言,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是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或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团体及公民个人的关系,等等。

2.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这是指各类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方式、程序。

3. 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宪法规范调整这方面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同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关系,如立法机关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等等。

4. 国家与全社会的关系。这是一种比较新的宪法关系。现代世界各国宪法的一个发展趋势是,国家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职能,而不是单纯的政治统治。

5. 国家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关系。这在传统的宪法规范中主要体现在给予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上,从而必然会因为这种庇护而间接产生一种宪法关系,即一国因国内法的规定而发生的与其他国家的关系。

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

(一)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的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在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既然在全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相对于普通法律而言,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所谓一般立法以宪法为根据,实际上也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根据。再者,所谓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与具体的宪法规范相抵触。可见,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表现着最高性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的特点在美国宪法中表现得最为典型。

(二)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的原则,其他如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各民族平等的原则,等等。既然宪法是根本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枝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于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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