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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网考前常识充电之宪法专题

公务员2006-11-1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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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网考前常识充电之宪法专题(2)

(三)概括性

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的特点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特点有关,宪法是原则规定,故而不能让它像民事合同一样履行完了就不再适用了。宪法为人们──主要是国家──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模式、标准或方向,其对象是整个国家、国家机关体系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大致范围,即是为确定工作范围而作出的规定,不是具体的或特定的工作指导;宪法规范可以时时规范国家机关的方向,而不是只把机关建立起来就了事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在概括性这方面,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但比普通法律的概括性更强。

(四)适应性

原则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宪法规范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使它足以在较大的限度内可以承受住因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带来的影响。例如,美国宪法制定以来已经经历了200多年,客观实际的变化当然极大,但它之所以适用至今,原因之一是其规范具有适应性;反过来,美国宪法适应变化的能力又构成了它的效力源泉之一,如美国人认为的那样,美国制宪者“制定了一个健全而又概括的文件,足以应付这个国家自此之后二百年来的大部分需要”。

(五)无具体惩罚性

一般国家的宪法本身并没有具体的惩罚性规定。我国宪法有少许禁止性规定,而且都出现在总纲中,如第1、第4、第9、第10条等,但其本身亦不作具体的制裁性规定。我国宪法除规定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和其他法规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撤销外,别无具体的惩罚性措施。我国现行宪法第28条虽规定对危害国家行为人的镇压和制裁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惩办,亦只是宣布镇压、制裁和惩办为限,宪法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地应当怎样处罚。当然,这个特点同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不相矛盾,因为宪法可以借助于其他法律和法规来达到制裁的目的。

(六)相对稳定性

宪法规范既然规定一国根本制度的重大原则,那它就应有较高的稳定性,如美国宪法200多年来仅有27条正式的修正案。各国的历史经验表明,除非国家有意着眼于改革,否则是不会轻易更改宪法规范的。即使实行改革,一般地说,亦往往会竭力避免宪法的变动,竭力以其他非根本性的措施来达到改革的要求。这是因为宪法规范的改变必然要导致其他法律甚至一系列制度上的变化,任何变化总会有一定的风险,有使国家陷于不稳定的状况或陷于这种危险的可能中。

(七)广泛性

宪法规范从总体上看,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宪法规范的总和几乎包括了国家生活的一切方面,所以宪法规范涉及问题的广泛程度是其他一般法律所不可比拟的,即使从某个单一的宪法规范来看,也往往包含着广泛的内容。

(八)灵活性

灵活性又称妥协性。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宪法必定是各个社会集团某种妥协的产物,作为妥协产物的宪法生效后,其条文和实施必然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当然,不是每一个宪法规范都具有灵活性,某些条文必须是确定性的,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兰西为不可分割的、非宗教的、民主的并为社会服务的共和国”(第2条),“共和体制不得成为(宪法)修改的对象”(第89条),这些条文就是确定性的。但是,部分宪法规范,特别是一些规定基本国策、反映各种社会集团力量对比关系的规范,往往表现出不同程度的灵活性。

(九)历史性

宪法规范一般都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对胜利成果的确认。例如德国基本法和日本现行宪法所建立的民主制度,都是对本国历史和二战前宪法制度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后得出的结论。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更多地则属于中国革命的胜利成果。

(十)纲领性

某些国家的部分宪法规范具有纲领性,即它不是固定已经取得的成果,而是对于尚未实现的目标作为国家的任务载入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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