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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国家赔偿制度:三、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公选遴选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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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国家赔偿制度:三、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三、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何种范围之内,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刑事赔偿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行为;
  (2)刑讯逼供、殴打,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者以其他暴力方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3)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执行的情形。

  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程在

  刑事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我国刑事赔偿程序的设计,顺应了世界赔偿立法的潮流,即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由法院最终解决。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在我国,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请求人必须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归纳起来,下列情形可能导致复议程序的发生:
  (1)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
  (2)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后,作出不予赔偿的裁决;
  (3)请求人对赔偿裁决中有关赔偿金额、赔偿方式等内容有异议;
  (4)请求人在赔偿决定作出后反悔;
  (5)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超过两个月而不予答复;
  (6)赔偿义务机关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超过两个月而不予履行。

  需要指出的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请求人如果逾期得不到赔偿或对法院所作的赔偿决定数额有异议时,不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而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3.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请求人对赔偿处理决定不眼或逾期不予赔偿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或期间届满之日起30天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人则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对天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天内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国家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享有对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的侦察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按照下列原则予以确定: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4.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对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采用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错误所造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应向作出错误的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保全措施的决定以及作出错误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以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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