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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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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队伍建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2)


  (6)面试。体检合格人员为面试对象,面试工作由人事、公安等部门统一组织。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进行。
  (7)体能测评、考核、政审。面试后,按照报考者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一定比例确定分数,按录用计划的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能测评、考核、政审对象。
  (8)考核。考核内容依据录用职位的要求确定。具体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9)录用。在考试、体检、体能测评、考核、政审合格人员中,按录用计划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用对象。
  (10)试用。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
  3.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
  (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录用。
  二、人民警察的辞退
  1.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项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2.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特点
  (1)辞退人民警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辞退条件,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辞退,不需要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2)辞退人民警察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没有法定事实,不得辞退人民警察;(3)辞退人民警察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只有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才有法律效力;(4)被辞退的人民警察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3.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人民警察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丁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建立辞退制度,就可以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很难被激发。建立辞退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警察的积极性。
  (3)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增强公安队伍的活力,提高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
  4.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责任的;(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用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2)违法实施处罚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1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5.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6.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7条规定,辞退人民警察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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