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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七章公安行政处罚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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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七章公安行政处罚(9)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二十五 当事人有话可在听证会上说
案情摘要:
某日,某市公安局景区分局接到两名游客的来信,反映他们入住某酒店期间,因在该酒店的美容厅内参与嫖娼,遭人敲诈5400元的遭遇。接信后,景区分局即派员进行调查,查明两名游客参与嫖娼及遭人敲诈的事实存在,但被敲诈的金额为540元。据此,景区公安分局立案调查并要求该酒店对美容厅进行整改。此后,酒店责令美容厅停业,改为茶庄继续经营。数日后,分局再次接到两名游客的报案,反映他们在该酒店茶庄被一皮条客拉至酒店内,并介绍两名卖淫女与他们嫖宿。事后,两名游客被人拦在酒店内,直到交出2000元钱后才得以脱身。景区公安分局接案后迅速查明了案件的主要嫌疑人系茶庄(原美容厅)的承包人向某某等人,并依法对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报捕。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景区分局认为,酒店对发生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予制止,导致酒店内多次发生卖淫嫖娼活动,因而依据有关法律对酒店作出罚款4万元、停业整顿2个月、吊销酒店附属美容厅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而酒店方面对此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景区公安分局对他们作出的处罚,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符。因而对处罚决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酒店方要求举行听证会。
问题:
公安机关应如何组织听证会?对按听证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本案由市公安局委派法制科科长刘某某、治安科长石某等人主持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作为当事人的酒店方和调查人的景区公安分局方就本案程序是否合法、实体问题是否准确、调查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了申辩和质证,双方还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及拟进行的处罚决定是否过重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酒店方认为,调查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仅仅做了两份笔录,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必须进行书面告知,但直到听证会举行之前,当事人仍然未看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而调查人则认为,他们对即将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先已明确告知了当事人,并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因而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听证会结束后,办案部门、法制部门将本案经过听证调查的情况向局领导作了全面汇报,经局领导审批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本案作出了较为客观公正的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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