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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十章公安行政复议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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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十章公安行政复议(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七 本案定性是否正确
  案情摘要;
  刘某两年前曾向黄某借债二万元后逾期未归还,黄刘二人为此产生积怨,2003年5月13日晚,黄在电影院门前与刘相遇,二人为债权债务问题发生了争吵,黄便出言不逊,当众辱骂刘欠债不还,引起群众围观。110民警赶到后,制止了双方的争吵,并将此案移交某区公安分局处理。公安分局认定黄某实施了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处以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黄某对此处罚不服,便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复议。
  问题:
  某区公安分局对本案的定性是否正确?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评析: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是指捏造事实,并在公共场所揭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与刘某因债权债务纠纷在电影院门前发生了争吵,但黄某所实施的行为不存在捏造事实、揭露刘的隐私、诋毁刘的人格名誉,不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对黄某出言不逊的作法,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黄某可通过民事法律途经解决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但某公安分局给予黄某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则属于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复议机关应以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决定撤销某公安分局的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八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相对人可申请复议
  案情摘要:
  冯某在某市火车站附近拥有十几间私人房屋,冯某决定利用这十几间房屋开办一家小型私营旅馆。为此,冯某将各种报审材料办妥后送交该市某区公安分局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某区公安分局在收到冯某提交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冯某任何答复。冯某经几次催问均无结果,便以某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问题:
  冯某能否以某区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应当如何裁决?
  评析:
  本案中,某区公安分局在收到冯某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冯某任何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某区公安分局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权的行政不作为,冯某对某区公安分局的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应当责令某区公安分局在限定时间内根据有关规定对冯某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批结果依法告知冯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九 处罚畸重复议机关应变更
  案情摘要:
  李某(男,23岁,无业)因殴打他人、赌博曾两次受治安处罚,2002年10月9日22时许,李某酗酒后到熟人张某家继续酗酒,因琐事借故打碎了张家墙上的一块镜子和碗柜玻璃。10日凌晨3时许,李某又无故打烂了停在路边的一辆农用车的两个反光镜,并威胁在场的人不准报案。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后,决定对5某报送劳动教养。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审批该案时认为,李某寻衅闹事,且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扰乱当地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决定对李某实行劳动教养三年。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案复议时,复议机构内部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李某虽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的记录,但其打碎、打烂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而不是寻衅滋事,且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因此,李某的行为尚不够劳动教养,应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撤销对李某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第二种意见:李某在1999年内两次因违反治安管理被处罚,仍不思悔改。尔后又酗酒寻衅滋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扰乱社会治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其损毁财物价值较小,情节轻微。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据此对李某实行劳动教养三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依法予以变更。
  问题:
  对本案的处理哪种意见更为合适?
  评析:
  本案中的第二种意见更为合适。理由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李某违法行为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实行劳动教养三年,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但是,对于劳动教养期限,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根据行为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实施相应的行政措施。本案情节轻微,危害程度较小,决定对李某实行劳动教养三年,处理畸重,因此,复议机关应当对原劳教决定的三年期限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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