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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标准化模拟试卷(十二)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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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标准化模拟试卷(十二)(2)

《申论》作答分析
1.【答案提示】
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草案增加了噪音扰邻等十多种违法行为,增加了对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等三种处罚方式等等,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草案内容引起广泛关注。
2.【答案提示】
第一,应该认真慎重对待每一条处罚条例,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条例出台以后应加强宣传,让人们对条例有关内容有所了解,不至于知法犯法;
第三,条例出台后,重在执行,加强舆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认真做好执行工作。
3.【答案提示】
首先指出全国人大开始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的“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这一条引起法学家的质疑和异议,接下来通过与宪法的比较分析,得出这一条有违宪法的结论,最后呼吁有关部门认对待草案内容,不要脱离了宪法的有关内容。
参考例文
《治安处罚法》将处罚静坐行为 专家质疑违反宪法
据报道,全国人大近日开始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与现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法律增添了十多种受罚行为,其中包括“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已经有法学家对此提出质疑和异议。有人认为,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而现代立法的趋势,是尽量限制对人身自由的处罚;还有人认为,静坐是示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草案中规定“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的要处以拘留”,这样不利于树立人民政府的形象。可以理解,新增处罚条款是有现实针对性的。近年来,全国各地许多上访群众因为问题无法解决,于是采取在国家机关门前静坐、聚集、拒不离开等方法,以期引起有关部门、有关领导的注意,达到上级领导关注、干预的目的。应该说,这未见得是争取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但更应该说,尽管有关机关和治安部门对此不胜其烦、深感头痛,但想用修改、出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方式取缔此类事件,杜绝此类现象,绝不是好办法。因为,这样的规定明显地、直接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一切法律、条规、政策只能符合宪法,体现宪法的内容和精神,绝不能违背宪法。从表面上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使得警方驱散、拘留静坐群众有了法律根据,但从实质上说,从根本上说,任何与宪法的精神和条文相背离的行为都不可能是合法的。
由于法治观念的淡薄,我们长期以来有一种错误的认识,以为国家机关可以通过制订法律的方式创造权力,也可以通过立法手段取消权利。但是从法治的观点看,立法活动本身既不能产生权力,也不能取消权利,只能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或限制的权力做进一步的、具体的、细化的规定和阐释。立法行动本身必须遵守和符合宪法,否则,它对权利的取消是无效的,它所赋予的权力是非法的。《中华人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现在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剥夺了公民在某种情况下以某种方式行使宪法所保障的权利,赋予警察实施这种剥夺的权力,它直接违反了《立法法》,这方面的内容不应该在修改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得到保留。
造法是简单、方便的,它使我们便于行事而于法有据。但不顾宪法规定任意造法却是短视的、危险的,它使我们为了方便而忽视宪法的威严。古今中外的历史业已证明,宪法形同虚设和实施非法之法,比一项具体的违法行为危害更甚,更难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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