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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三节:警察行政强制权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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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四章第三节:警察行政强制权(2)


(6)后续行为要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人民警察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后,应当进行继续盘问,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对被盘问人不能“留而不问”,也不能以继续盘问代替治安管理处罚。对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的手段,不交罚款就不放人等极端错误的做法,必须坚决杜绝。
2、继续盘问的特征
(1)适用对象的不特定性。人民警察在执行当场盘问、检查前,并不知道自己要盘问、检查的对象的具体情况,也就是说,当场盘问、检查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是当场盘问、检查的继续,因此,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也是不特定的。对特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即公安机关已掌握。其姓名、住址,正处于某一特定场所,如其住处或者单位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传唤或者拘传等措施,不能适用继续盘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违法行为人,可以依法直接裁决治安管理处罚,也不能适用继续盘问。
(2)适用时间上的即时性。当场盘问、检查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面上的治安秩序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即采取的现场审查措施。对经当场盘问、检查,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且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确有必要适用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带至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对其及时进行继续盘问,以尽快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继续盘问的时限短,一般只有12小时;12小时内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才可以延长至48小时。
(3)适用过程中的强制性。适用继续盘问时,应当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在终止继续盘问前,被盘问人不得自由离开公安机关。在继续盘问期间,公安机关随时可以对被盘问人继续进行盘问,被盘问人应当如实回答人民警察提出的有关问题,同时公安机关应当派人民警察看管被盘问人,有的还要将被盘问人送人候问室。继续盘问限制了被盘问人的人身自由,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二)继续盘问的对象
1、继续盘问适用的对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8条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2、不得适用继续盘问的对象。《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9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 问、检查的;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3、不宜长时间继续盘问的对象及其释放。《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0条规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三)继续盘问的时限
继续盘问的时限。《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1条规定: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继续盘问时限的计算时间,从警察人员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盘问人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其中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四)适用继续盘问的禁止性规定适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12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适用继续盘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超适用范围继续盘问;超时限继续盘问;适用继续盘问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以继续盘问代替处罚;将继续盘问作为催要罚款、收费的手段;批准继续盘问后不立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进行盘问;以连续继续盘问的方式变相拘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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