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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六章第二节:人民警察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招警2007-01-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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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六章第二节:人民警察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6)


2、人民警察个人奖励的标准:人民警察在同犯罪分子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事迹突出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民警察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人民警察在教学、科技或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警察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有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牛争,表现突出的;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优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者较大贡献的。 因公辆性或病故的人民智察,凡生前有重大贡献或成绩显著,符合上述受奖条件的,可追授荣誉称号或记功。
3、人民警察集体奖励的标准: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作出突出成绩的;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各项措施,有显着成绩的;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战,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优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在其它方面有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4、人民警察的奖励制度的形式。人民警察的奖励表现为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提前晋升。对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人员予以奖励,要把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
精神鼓励,是对受奖的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给予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荣誉。
物质奖励,是指在精神鼓励的前提下,给予受奖的警察机关、集体及人民警察一定的奖金、奖品等物质的奖励形式。
提前晋级,是对受奖的人民警察予以提前晋升警衔的奖励形式。
通过精神鼓励,受奖人得到一定的政治荣誉和精神上的荣誉,有利于增强其工作责任心。结合物质奖励和提前晋升,有利于提高受奖人的工作积极性,激励人民警察在本职岗位上不断努力。实践证明,“物质奖励”、“提前晋升”不宜单独作为奖励层次,应结合其他奖励使用,以便更好地体现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5、人民警察的奖励的种类及审批程序按照人民警察规定的内容,对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分为:嘉奖。个人和集体嘉奖由县以上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三等功。个人和集体三等功,由地(州、市)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二等功。个人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警察机关或人民警察主管机关审批;一等功。个人一等功、集体一等功由部级警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审批;授予荣誉称号。授予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分别由部级警察机关审批,或由部级警察机关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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