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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领域的热点问题第二节关于“乱作为与不作为”问题

公务员2007-04-0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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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领域的热点问题第二节关于“乱作为与不作为”问题(2)


  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能不能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这其中包括领导干部自己是否守法,其行政作为是否在宪法和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能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是否从根本上尊重和服从人民群众的意志,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很显然,领导干部行政作为与不作为,对执政成效影响很大,群众感受深刻。在其位不谋其政,固然有问题;滥用权力,违法行政,有时候比不作为的危害还要大。
  在提高执政能力的问题上,我们党特别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事实上,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依法执政来体现。因此,行政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把依法执政的问题解决好了,我们所提倡的“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实现党的执政宗旨”就有了坚实的基础,执政能力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资料7:
  对有利益的领域,争权夺利,竞相管理,而对没有利益的领域,推责诿过,缺位失语,这是当前不少部门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一方面是胡乱作为,以捞取部门利益和个人好处,另一方面又是无所作为,对社会急需、百姓期盼但没有利益的事情,不闻不问,在其位不谋其政。有不少行政人员,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得过且过的思想混日子,尽管自身清白,却不为群众服务,不愿触及矛盾,不敢与坏人作斗争,在不知不觉中损害了群众的正当利益。行政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不少地方的政府和部门因行政不作为被当地群众推上了法庭。行政不作为虽然不如乱作为那样后果严重,危害却不可低估。一件县里完全可以处理的事情,却要中央领导亲自过问才去解决。这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的怪现象,在我们的社会中大量存在。

参考资料8:
  在一些地方,执法成患,已经不仅仅是态度粗暴的问题,而演变为官民之间的暴力对抗。一些地方为“推动”工作,动辄动用警力,抓人捕人。有的地方私建“执法队”,私设“小黑房”,用来教训“不听话”的群众。有的地方还实行“恶人治村”、“恶霸执法”,把“村霸”、地痞搜罗进基层政权及执法队伍中来,专门对付当地百姓。据调查,暴力行政有四大“高发区”,主要发生在农村税费收缴、征地和房屋拆迁、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以及阻止公民上访领域。专家认为,片面的政绩考核体制和不合理的行政“包干制”,是导致暴力行政的制度原因。有关领导和上级机关为了完成任务,对暴力行政往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暴力行政危害甚大,它使得干群关系持续紧张,成为衍生黑社会势力和诱发恐怖行为的温床,极大地影响了基层的稳定。有迹象表明,目前一些地区的党政干部受到暴力伤害的也不在少数。

参考资料9:
  据一些基层群众反映,目前,行政执法中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问题比较普遍。一方面,政出多门,各部门从不同层面做出规定,标准各异,客观上造成了行政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例如,按规定,道路路政由交通部门管,道路交通违章和治安由公安机关管,但在一些地方这两个部门却冲突不断。近年来,在湖南、山东等地都发生过两个部门大打出手、阻断交通的事件,惊动中央。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往往规定县级以上某某部门负责某方面执法,结果同一系统的各级执法部门纷纷下乡执法,加重了基层负担。与部门利益膨胀遥相呼应的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改革开放后,随着权力的下放,地方保护、各自为政演变成一大公害,消耗了大量的执法资源。例如,本来国家对建筑单位已经规定了严格的资质审批条件,但由于建筑业是一块“肥肉”,很多地方又各自立规,外地企业要进入本地市场,必须向本地的主管部门申请进省(市)施工许可证,准入门槛大大抬高。

参考资料10:
  在民主和法制社会,政府在处理与公民或单位法人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时,越是遵循依法行政,越是少动用或不动用强制性手段和措施解决矛盾,越是有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从法律地位上讲,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一样,是完全平等的主体,“官告民”与“民告官”一样,都是依法解决问题的正常渠道。政府乱作为,侵害了群众利益,老百姓可以依法告政府。同样,老百姓做错了事,侵害了政府利益,在调解、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政府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动辄采取强制手段,动用所控制和掌握的“专政机器”强行“维权”。因为与强大的政府相比,公民或法人无疑处于弱小地位,政府以强凌弱,即便有一万个正确理由,也必然会使弱势群体受到伤害。眼下一些地方政府对“官告民”不感兴趣,觉得这样做有损政府的形象和权威,认为只要政府有理就可动用行政权力强制执行。这是有悖于法治理念的“权力政府”的惯性和“特权”思维,实不可取。

参考资料11:
  在新一轮“问责风暴”中,出现了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深化的新趋势,这意味着,除了“出问题”的官员要继续受到追究外,那些四平八稳、无所作为的“太平官”,也将面临着被罢官去职的危险,难享太平了。
  建立有效的行政问责机制,是近来媒体上出现的一个高频词汇。但是,对于由谁来问责?来向谁问责?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被真正搞清楚。上级问责下级,领导问责一般干部是一种问责方式;下级问责上级,一般干部问责领导干部,普通公民问责政府部门也是一种问责方式。前一种问责方式,我们早已有之,不仅很早就明确了干部责任制,而且建立了一级领导一级干的行政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下的问责机制,使我们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暴露出更多的弊病,上级的一时失察,就会造成下级的重大失职;政府官员的一时失误、某个领导或部门一时的行政惰性,带来的就是群众生命和财产的无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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