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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模拟试题及答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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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模拟试题及答案4(7)


53.答案:ABCD 解析:本题涉及盗赃物与善意取得的关系问题。根据上文已引的《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知此条文并未明确禁止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而是交由其他法律禁止。因此,如果其他法律对盗赃物、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并未禁止,即可适用本条规定而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认为,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有向盗窃犯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权利。在盗窃犯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损失的时候,双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损失。一般认为,除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公共财产应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间的问题可按以下原则处理:第一,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第二,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故本题中,丙不构成善意取得,乙有权向甲请求返还该车,也有权向甲请求赔偿损失。乙可基于所有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向丙请求返还该车。因丙不是侵权人,故乙无权向丙请求赔偿损失。
54.答案:CD 解析:《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由此分析该题可知:A、B项错误,正确答案为C、D项。
55.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侵害他人技术秘密而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问题。依据《合同法》第3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可知,丙公司有权请求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订合同无效,并向甲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但对于乙公司,由于其对甲公司侵权事由并不知情,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除非乙公司不愿意支付使用费。乙公司若要继续使用,则应向丙公司支付使用费,其已经向甲公司支付的使用费应向甲公司要求返还。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C。
56.答案:BD 解析:依《合同法》第398条规定,甲工厂应当偿还乙公司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故A选项错误。《合同法》第400条规定:“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按此条规定,B选项正确。《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C选项错误。依《合同法》第410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故D选项正确。
57.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A项正确。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B项正确。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据此,乙无权要求甲支付利息,C项错误。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据此,乙虽然无权主张借款利息,但有权要求逾期利息,D项正确。
58.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题中,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是5年,应适用第158条第2款的但书规定,出卖人仍应承担责任,故C项的叙述是正确的。相应地,A、B、D三项的叙述是错误的。依题干之要求,应选择A、B、D项。
59.答案:CD 解析:本题涉及预期违约责任问题。由于乙公司放弃了预期违约的救济权,故其主张预期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同时,甲公司因存在不可抗力,故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60.答案:BCD 解析:本题应适用的法条有:(1)《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约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题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先合同义务,依法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甲的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61.答案:ABCD 解析: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故A项正确;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乙公司6月25日的回复属于这种情形,所以甲公司6月19日的要约失效,乙公司的回复构成反要约,故B项正确;2004年6月2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后,未作进一步的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要约,乙公司的反要约失效,故C项正确;2004年7月8日,甲公司6月19日的要约失效了,乙公司发出的是一项新要约,受要约人甲公司拒绝发货,新要约失效,故D项正确。
62.答案:BD 解析:时效是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是指请求权人怠于行使其请求权的状态达到一定期间,请求权人即丧失获得公力救济的机会的事实。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期间届满,权利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可能发生延长、中止、中断情形,为可变期间。依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超过了法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债务的债权人的实体权利消灭,连带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并且,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因此,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可变期间。故本题答案为B、D。
63.答案:ABD 解析:《继承法》第16条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A项当选;《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若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的,应优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因此,B、D项正确。
64.答案:ABC 解析:《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显然A、B、C项判断正确;D项所收礼品应视为赠与财产,因为并未确定只归赵某一人所有,故而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5.答案:AB 解析:《公司法》第43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B项正确;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D项错误;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故,C项错误。
66.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因此,B项错误,A、C、D项正确。
67.答案:ABCD 解析:《公司法》第45条规定,董事长和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A项正确;第68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C项正确;第110条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故B项正确;《商业银行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故,D项正确。
68.答案:BD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选项B中,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例中,丙在入伙时,甲、乙仅口头同意,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因而丙的入伙不具备法定要件,并且丙也未能与其他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因而对丙的入伙应认定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5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选项D中,丙虽非合伙人,但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外活动是经过甲、乙同意的,其行为可视为一种委托代理行为,因而丙所为的行为应认定有效。
69.答案:ABD 解析:《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1、2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故A项正确。C项不正确。虽然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程序,但只有到期债权的请求权人可以申请破产。债务到期前,即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无法清偿债务,也不能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故B项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因此提出破产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D项正确。
70.答案:BCD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12条的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A项说法错误。票据属于文义证券,票据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以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票据是无因证券,持票人行使权利只需占有票据即可,无须证明占有原因,即使原因关系无效和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B、C说法正确,此外,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必须依照法定形式进行。因此D项说法正确。
71.答案:BC 解析:《保险法》第58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59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 ( 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效力从8月11日开始中止。因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故保险人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72.答案:AD 解析:失业人员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失业人员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应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2)参军或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的;(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5)在领取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的。根据张某的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分析,本题应选A、D。
73.答案:AC 解析:《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可见,“银河”构成驰名商标,故B项正确;依照《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故A、C项错误,合题意,D项正确。
74.答案:ACD 解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根据此条,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
75.答案:ABD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注释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甲对《资治通鉴》注释本享有著作权(即版权)。乙将甲的注释本翻译成英文,是经甲许可的,故乙可享有对英文版的注释本的著作权。A、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故D项正确。由于甲、乙对《资治通鉴》均无著作权,故都无权禁止他人将《资治通鉴》译成外文。C错误。
76.答案:AC 解析:参照《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与第23条对法定许可适用情形的规定,C项当选。A项情形下,刘某的行为是营利行为,应支付报酬。事后,捐献所得给失学儿童并不能改变其营利性质及侵权行为性质。故A项当选。
77.答案:ABCD 解析:(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故选项A正确。 (2)《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选项B、C正确。(3)《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故选项D正确。
78.答案:BD 解析:民事决定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职务上的判定。通常在下列情况下适用民事决定:对回避问题的处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对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处理,对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件的处理。因此,选项B与D中的事项适用决定。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适用的范围,其中包括财产保全与诉讼中止,因此,选项A与C是不适用决定的。
79.答案:ABCD 解析:票据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具有一种付款人见到到期票据须立即付款的特点,为维护丧失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票据丧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后,根据《民诉意见》第2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本题中,顺鸿公司因遗失银行转帐支票,2005年6月8日向票据支付地A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6月8日A区人民法院即受理案件,该受理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本题中,A区人民法院6月8日受理案件后,于6月9日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于6月10日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可见,A区人民法院于6月9日发出停止支付通知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其6月10日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选项B、C说法正确。 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目的在于催促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因此,公示催告的公告须持续一定时间,以保障利害关系人得知该公告并能及时申报权利,为此,《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天。而本题中,A区人民法院确定的公告期是30天,其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故D说法正确。
80.答案:ABD 解析: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判决是两种并行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但是,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考虑到其中有许多案件涉及到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庭内部的关系等,对于这类纠纷适用调解的方式,在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相对于经过法庭审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适用判决解决争议更具有其特殊的优点,为此,《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对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因此,选项A、B、D属于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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