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9年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模拟试题及答案4

招警2009-09-03gzhgz.com信息来源

A-A+

2009年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模拟试题及答案4(8)


81.答案:BC 解析:合理解答该题需注意对判决中出现的实体问题的错误与判决遗漏实体问题的处理不同。如果是判决遗漏实体问题,则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补充判决,对所遗漏的实体问题予以补充处理;但是,判决出现的实体问题的错误则与此不同,它意味着法院行使审判权处理实体问题的错误,对这种实体性判决错误只能借助于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即对一审判决中的实体处理错误如何处理只能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出上诉。对此,《民诉意见》第163条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选项B与C的处理是正确的。
82.答案:ABC 解析: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就缺席一方而言,缺席判决的作出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只有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才能作出缺席判决:(1)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5)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6)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作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合理解答本题需理顺案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基于房屋租赁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支付所拖欠的租金6000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蔡某提出自己为张某维持房屋共花费1万元,这实际上是反诉。因此,选项A法院可以对蔡某的反诉进行缺席判决;而选项B与C中的法院可以对张某的本诉进行缺席判决;而选项D,在张某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还需要取决于其他因素,因此,不符合缺席判决的要求。
83.答案:BC 解析:该题涉及到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起诉时,对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形的综合处理问题。选项A是对《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以及《民诉意见》第144条的综合考查。《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因此,对于选项A所涉及的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选项B中张某8岁时其右眼被10岁的陈某划伤,11岁时就其损失赔偿问题,张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此时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对于这一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选项C中的案件涉及到对追索赡养费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的处理问题。根据《民诉意见》第152条的规定,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在本案中,何达以患心脏病为由起诉要求将每月赡养费增加至800元属于有新情况、新理由,因此,法院应当受理。 选项D中的案件涉及到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维持收养关系后的再起诉处理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原告齐某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84.答案:AC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6条规定:“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D项错误。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C项正确。
85.答案:ACD
解析:(1)仲裁机构裁决的范围只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权益纠纷,所以选项B是错的。
(2)《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选项A、D是正确的。
(3)由于造成执法人员重伤一人,已经构成犯罪,所以选项C也是正确的。
86.答案:CD 解析: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应遵循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即不仅法院调解的进行应遵循自愿与合法原则,而且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应体现自愿与合法原则。根据《调解规定》第9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虽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双方当事人自愿,但是,根据《调解规定》第12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第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此外,根据《调解规定》第11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
87.答案:AB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88.答案:AB 解析:在民事诉讼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不仅涉及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解与适用,而且,还涉及到对证明对象的理解问题。证明对象,即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在民事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包括以下几种:(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事实:第一、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后果的发生等;第二、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消灭所依据的事实,如债务的履行等;第三、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变更所依据的事实;第四、当事人主张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如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第五、当事人主张排除权利所依据的事实,如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等。此外,根据《证据规定》中第9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无需证明,但作为前提的事实需真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即预决事实无需证明。(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即公证事实无需证明。上述(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后果的承担相联系,故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在我国,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里的“主张”是指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也就是说,谁提出作为证明对象的主张,谁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在上述需要作为证明对象的实体法事实中,除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是原告提出的主张,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之外,其余四个方面的事实均属于被告的抗辩主张,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原告甲某主张被告乙某拖欠其货款10万元,该主张属于原告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故其应对该权利主张产生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D相对于选项A,属于被告乙提出的否定主张,实际上属于选项A所涉及事实的否定性事实,在本案中,该否定性事实无需作为证明对象,因此,被告乙对这一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D是错误的。此外,在本案诉讼中,被告乙提出自己已支付货款5万元的主张,也就是说,被告乙已履行了支付其中5万元货款的义务,该主张实际上属于被告所提出的消灭原告部分权利的主张,即被告的抗辩主张,因此,对这一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被告乙承担举证责任。故选项B正确,而选项C是错误的。
89.答案:AB 解析:该题是一道综合考查对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失效理解的试题。选项A实质上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后又协商放弃仲裁协议,故仲裁协议失效。选项B因既约定了仲裁机构,又协议选择了管辖法院,故该仲裁协议因违反或裁或审的原则而无效。根据《仲裁法》第16条与第18条的规定,选项C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选项D仲裁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选项A与B是符合题意的。
90.答案:ACD 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其中,拘传、罚款与拘留的适用应经过院长批准,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 由于罚款与拘留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人适用的,故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罚款与拘留适用应遵守的程序事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罚款的数额,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采取罚款措施由院长批准,制作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复议期间不影响罚款决定书的效力。而拘留因涉及到对行为人的自由的短期限制,故拘留只能针对严重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适用,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适用拘留措施由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被拘留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被拘留人提出复议申请后,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复议,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口头通知解除拘留,然后在3日内补作复议决定书。另外,对一个行为人的同一个具体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罚款和拘留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但是不得连续适用。因此,合议庭在经过院长批准后对甲的前一行为罚款500元并同时决定拘留3天是正确的。可见,选项B是正确的。但是,如果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由此可知,选项C与D的说法是不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91.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抵押权与质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本案中,当事人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应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生效。从题面看,只是签订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无效。《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李某将金器交给王某,质权成立。注意:《物权法》对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的立法变化。
92.答案:ACD 解析:《公司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另根据《公司法》第47条规定,A、D表述正确,当选;《公司法》第6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该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制定公司章程,C项正确;《公司法》第68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职工董事没有解聘权,B项错误。
93.答案:ABCD 解析:见《公司法》第147条。提示:(1)原《公司法》第57条第(3)项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的。”《公司法》修订后将“经营不善”删去,只要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都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法》修订后删去“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原《公司法》第58条)。但是,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所以公务员仍不能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4.答案:CD 解析:《证券法》第131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本.文,来.源,于.贵,大.在,线.www.gzu521.net 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132条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第13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据此,C、D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一)
95.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三条之规定,A、B、D三项符合题意。
96.答案:BCD 解析:先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责任保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仅以在主合同上签名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应该视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所以C中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此外,我们要注意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中,几个例外情况下保证人也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行使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所以,D中是不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的。
97.答案:ABD 解析:仲裁裁决依法作出后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则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即对于符合法定不予执行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仲裁裁决作出后,该仲裁裁决不具有正当性时,依据仲裁裁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只有一项权利,即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而依据仲裁裁决需要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则有两项权利,一是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权利,二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尚未结束之前,申请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权利。但是,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必须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出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因此,选项A、B、D是正确的。
98.答案: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况,只有C、D两项符合。注意A项,合同无效并不一定意味着仲裁条款无效,因为仲裁条款有相对的独立性。另外,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的,法院应中止执行,而不是不予执行,所以B项错误。
99.答案:B 解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该仲裁裁决的作出不具有正当性,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形,则必然损害仲裁的权威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仲裁制度中又没有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体系内部的审级制度与审判监督制度,因此,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司法监督,具体体现在两个制度,即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对于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核实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制度。可见,撤销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被动司法监督的体现,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仲裁裁决,只能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100.答案:BD 解析:《仲裁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第4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依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即不需提请人民法院进行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招警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招警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招警模拟试题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