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法律篇(4)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程序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2)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即在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或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4)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5)辩论原则。
二、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经典真题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一审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仅管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答案】ABC。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而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争执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特殊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确定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3.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规定,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有两种:第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第二,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4.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受诉的该案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管辖权异议应当由案件的被告提出;②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经典真题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向原告提出的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受诉的该案无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判断)
【答案】×。
第七章 商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论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是与自然人并列的一类民商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
《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公司的住所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六、分公司与子公司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七、公司对外投资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八、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依法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人分立后,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即不超过50人。
(2)注册资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经典真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 )。(单选)
A.3万 人民币 B.10万 人民币
C.30万 人民币 D.50万 人民币
【答案】A。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股东大会
(一)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节 合伙企业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一、合伙企业设立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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