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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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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模拟试卷及答案(四)(4)

《专业综合Ⅰ》考前冲刺预测试卷(四)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从刑法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角度,可将刑法解释分为正式的刑法解释和非正式的刑法解释。正式的解释主要是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其中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而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在我国具有普遍效力的司法解释,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是指学理解释,即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但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A【解析】《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就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因此,对于新刑法生效前的未经审理或未作出判决的,新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旧刑法不认为犯罪,适用旧法的,这无疑是贯彻了重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3.B【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在溯及力的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亦即对于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原则上适用旧法。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才适用新法。由此,新旧法规定的处刑相同的,则应适用旧法。
  4.B【解析】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汽车零部件和制造厂准备出厂的零部件,前者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后者构成盗窃罪,其原因就在于犯罪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前者是公共安全,后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5.D【解析】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者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为前提,否则,不发生履行该类义务的问题。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同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不同,其区别在于:职务上或义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行为人在非执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期间,就谈不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及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保密法规定的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税法规定的公民和法人向国家依法纳税的义务,这些一般都是以某种特定的身份为前提,具备此种特定的身份者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6.B【解析】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时则属例外,即不实行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
  7.D【解析】梦游状态下的行为属于无意识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8.D【解析】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只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都可以成立。
  9.D【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免除处罚。
  10.c【解析】我国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兼采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根据作用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而同时规定了的教唆犯则属于分工分类法的结果。
  11.C【解析】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某甲盗窃了珍贵文物,为了便于运输所窃得文物,其将该文物砸碎。这符合牵连犯中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形式,构成牵连犯。
  12.B【解析】只有通过公开审判,使刑罚从抽象变为具体,才能使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感受到思想上、心理上的影响和震撼,出于对刑罚的畏惧而不敢买施犯罪。而秘密审判、改造犯罪人、安抚被害人都不能实现刑罚的威慑功能。
  13.C【解析】《刑法》第55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因此,某甲被判处管制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为6个月,与管制同时执行。
  14.B【解析】酌定情节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呵以根据具体情况斟酌考虑的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环境、犯罪的对象、犯罪的结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而选项A、C、D在刑法中都有规定,属于法定情节。只有选项B属于酌定情节。
  15.D【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因而排除选项A。B项中的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是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处罚,因此不进行数罪并罚。C项中的数行为之间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只有D项构成数罪,即分别是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
  16.D【解析】参见《刑法》第83条第2款“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7.D【解析】考查要点是追诉时效的延长。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我国《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
  18.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规定明确,为了达到这个要求,必须对每个犯罪的构成特征作尽可能具体的规定,所以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多采用叙明罪状的原则。
  19.D【解析】选项A不正确,因为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人,外国人无所谓叛变;选项B不正确,因为投敌叛变罪没有时间上的要求,战时与和平时期都可能发生;选项C不正确,因为投敌叛变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并不要求必须是中国军人。选项D正确,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要求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思。
  20.B【解析】某甲由于对“非典”缺乏认识,对被强制隔离的意义不能正确理解,而逃离隔离场所,其行为含有导致突发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并实际上导致了“非典”的传播,情节严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1.D【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劳动合同及专利确权皆非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分别属于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自然人间恋爱关系属于“法外空间”,民法不对其进行调整,可以由道德习俗等调整。选项D方为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22.B【解析】本题考查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认识。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利益以转 贴 于 贵 大 在 线 HTtp://wwW.GzU521.neT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皆为非法。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又不危害他人及社会共利益的行为则属于法律允许的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
  23.D【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的认定。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判断某个法律事实究竟是事件还是行为,只是看它本身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作用为要素,而不考虑其发生原因是否有当事人的意志。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等都能引起特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且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李某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4.D【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据此已经成年却无生活来源者由其扶养人垫付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侵权行为。所以本题医疗费用由赵某的扶养人赵某某夫妇先行垫付。
  25.D【解析】本题考查公司独立责任和股东有限责任问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仪以其出资额负有限责任,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26.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按照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按照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按照民事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可以分为原权利和救济权。按照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27.C【解析】本题考查意思表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生效根据是否有相对人而有区别。有相对人的非对话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有相对人的对话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生效。
  28.A【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9.A【解析】房屋所有权的转让,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且根据物权的公信原则,本题中房屋的所有权应归甲所有。
  30.C【解析】本题考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和专有部分的区分。不管屋顶平台有无人使用,只要没有特别约定,就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每一个共有人都有权使用,作为通往屋顶平台的通道,该楼道也应当由所有共有人共同使用,甲的行为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一、二、三层的住户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乙提出意见。
  31.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相邻关系的主体问题。凡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都可以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承租人虽然不是所有人,但是此时他是实际的利用人,可以认为承租人能够成为相邻关系的主体。
  32.B【解析】本题考查相邻关系中相邻方的容忍义务。物权制度的目的在于对物的最大化利用,在相邻关系中,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害,但是这种损害只要是在合理和正常的范围内,他方就负有容忍义务。所谓正常合理的标准,指一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虽然给相邻方造成了损害,但妨碍程度没有超过法定标准。
  33.B【解析】本案中,张、刘二人已经形成了共有关系。根据《物权法》第98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要对共有财产的全部承担义务,故B项错误。如果两人明确约定了各自的份额,则是按份共有关系,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货车的损失。
  34.C【解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34、37、40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对土地进行互换,况且双方已经在发包方处备案,合同合法有效。周某换回土地的要求无理。.
  35.D【解析】《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的生效和质权的生效不同,前者只要满足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而质权的生效要求质物的实际交付。
  36.A【解析】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成为债。债的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部分。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债权债务就会落空,也就不能构成债。在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有无区别的问题上,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债的客体与标的不同。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并无区别,实质上是一回事。债权人设立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利益需要,但对于这种利益需要的载体(如货物、劳务等),债权人自己并不能直接支配,须通过债务人为特定行为才能达到满足自己利益需要的目的,因此,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因此,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债的客体为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
  37.A【解析】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主要有合同的承受和企业合并两种形式。本题属于企业合并的行使。
  38.C【解析】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责任。A项中,丙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代替乙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丙不承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故正确。尽管合同在主体上具有相对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即使债权关系及于第三人的效力。B项为典型的理论上的“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原则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债权物权化,是债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因此,B也正确。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由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但随着现代商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我国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责任。因此D项也是正确的。最后.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在C项中,甲与乙在合同中为第三人丙设定合同义务,在丙未同意的情况下,该约定无效。
  39.D【解析】合同的解除,指解除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视为自始至终未成立。因此合同被解除后,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确定合同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该遵循:一是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二是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因此。原则上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另外,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有过错的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0.A【解析】本题涉及保管合同。所谓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7奈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交易习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是保管凭证的给付,并非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也非保管合同的书面形式。而且,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要求保管合同必须或者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C、D项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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