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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考试公基复习资料:刑法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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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考试公基复习资料:刑法之正当防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正当防卫构成条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

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1)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的性质。

(2)侵害紧迫性。侵害紧迫性,是指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具体包括防卫挑拨和互相斗殴。

4、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防卫。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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