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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行政复议

公务员2010-04-09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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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行政复议

第九节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 权益,向行政机关提

出行政申请复议,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依 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复议以一定的行政争议或纠纷为处理内

容。(2)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为前提。(3)行政复议亦是一种行政自我监督制

度,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对形成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性与合理性均进行

审查。(5)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一级复议原则

    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 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系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

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及时、准确、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应遵循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既要注意维护合法公正性,又要注意保证行政效率。

行政复议应遵循准确原则,准确原则准确地说,包括认定事实准确和适用法律正确。复议应

遵循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应创造条件尽量方便申请人,在尽量

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 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

    (三)复议机关依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生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原则

    这是对行政复议内容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是它不同于行政诉讼 的一项重要原

则。

    ( 四)复议行政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调解是指争议或纠纷各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

议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主要解决以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权利为前提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纠纷或争议。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相对人不服其所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 此文转贴于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 务不对等,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

机关不能自由处置国家赋予的职权。因此,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存在双方让步,

协商调解结案的问题。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 《行政复议条例》第6 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1)对行政

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

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

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

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 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

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系

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

机关没有依 办理的; (9)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

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 履行的;(10) 申请行政机关依 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

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 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 权益的。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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