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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辅导:宪法的基本理论

公务员2010-11-0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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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辅导:宪法的基本理论

虽然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已不再单独考查《公共基础知识》,但《公共基础知识》的相关知识的考查渗透到《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等科目中。针对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华图通过《公共基础知识》这本教材系统地介绍了其相关知识,本篇包含了法理学中宪法的概念法律的实施两部分知识等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一系列基本制度,集中全面地反映了一国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的特点,涉及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必须具有合宪性;

(2)宪法是一国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另外,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程序也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4.宪法有着更突出的政治特性。宪法直接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不同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

三、宪法的本质

(一)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宪法是政治斗争,特别是阶级斗争的结果。统治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和决定着宪法的内容,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中的重要因素。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意味着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

四、宪法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宪法性文件构成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特点是宪法规范明确、集中并且方便了解,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我国是成文宪法国家,具有统一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习惯的宪法。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划分标准:宪法是否有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

1.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我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其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比普通法律严格。

2.柔性宪法,是指无论制定、修改程序还是法律效力都和普通法律没有区别的宪法。

(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划分标准: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

1.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

2.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3.民定宪法,是基于人民主权思想产生的,即人民是宪法的制定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

五、宪法的渊源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

一)宪法渊源依据

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采用哪些宪法渊源,由该国的历史传统和特定现实政治状况等决定。

(二)世界上存在的宪法渊源形式

1.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宪法典。

2.除宪法典外,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三)我国主要的宪法渊源形式

1.宪法典。

2.我国也存在其他形式的宪法渊源,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但我国不存在宪法判例这种宪法渊源形式。

六、宪法的效力

(一)宪法对人的效力

1.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注:取得我国国籍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原则)

(二)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1.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2.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有差别,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但是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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