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考行测常识判断复习讲义第三章:法律常识
第三章 法律常识
【题型释义】
法律常识题是国考必考内容,但所占比重在近年来已大大减少。毕竟公务员考试并不是某一类专业知识的考试,法律常识题存在的意义在于测查应试者的法律意识和基本法律素养,因此命题特点广而不深。其中最新颁布和修订的法律占考查内容的一大部分,其他内容涉及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多个部门法,但考查的知识点均属于基础性法律知识。
【难度频度】
2007-2011年国考法律常识考情统计
法律常识 | 题量 | 难度层次 | 出现频度 |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 | ☆☆☆ | |
25 | 25 | 7 | 6 | 4 |
第一节 新法专讲
一、个人所得税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侵权责任法
(一)对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立法首次明确
(二)产品缺陷损害他人 生产者应当担责任
(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污染者担法律责任
(四)药品等致医患纠纷 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的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的系统的法典,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非经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亦不以条文化形式展示的法律内容,主要有判例法、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主要指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二、法的效力
1.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指法律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
2.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一般来讲,全国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为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的本国的船舶、航空器。
【例1】 (国考2009) 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 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
C.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D. 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解析】 B。B项说法不正确,正是所谓“合情不一定合法,合法未必都合情”,也就是说,有些违法行为是合乎道德的,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是合法的,B项的叙述过于绝对。
名师点评 法理学知识一般比较抽象,应试者在解题时不妨设想一些具体情形,来验证表述的正误。例如,除恶扬善、劫富济贫的“侠客”行为可能是不违反社会道德的,但却违反了法律。这就与B项说法不符。
对于法理学知识,只有联系实际对其内涵进行理解才能真正掌握。这使得复习难度骤然加大。好在法理学知识并不是常识判断的考查重点,应试者只需要掌握最基本的一些法理知识就能够过关。而且通常法理学知识会和时事政治结合进行考查。
第三节 宪法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立法体制
(一)立法权
法的渊源 | 制定机构 |
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
规章 |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无常委会) |
(二)立法的效力
要确定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的高低,应试者把握以下原则即可:
1.上级>下级。即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
2.权力>行政。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
同等效力: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与本级地方性法规之间效力相同。
【例1】 (国考2011)下列关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B. 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C. 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1
D. 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解析】 D。最新的《选举法》明确废止一直以来颇受关注的“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条款。其第14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D项中的“2∶1”错误。
名师点评 本题实际上是对时事和法律的结合考查,只要应试者了解最新选举法“同票同权”这一重要内容的修改,便可轻松破题。
宪法学知识内容广泛,应试者要善于把握考查重点。一般而言,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有关国家机关的职能设置的法条常用来进行考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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