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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第3章复习讲义: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事业单位2011-02-2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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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第3章复习讲义: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第五节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即具有社会公益性;(3)行政合同属于双方行政行为,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4)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中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具有法定性,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的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性,它是行政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2)多样性,行政指导是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的指导方法,因而方法多样,常见的有引导、劝告、建议、协商、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 (3)非强制性,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非命令性行为,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自愿性,而不是行政权固有的命令与服从的强制性。

  (二)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

  2.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3.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作用。

  4.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预防和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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