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冲刺考点速览
一、总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利益均衡;
④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⑤等价有偿原则: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
⑥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法律、政策、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
①法人:依法成立的,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②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他加入之前合伙的债务同原合伙人一起负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成立,终于死亡/依法撤销或解散) | ||
4.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年龄和精神状况两种标准进行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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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精神正常+≥18岁
(或≥16且<18+劳动收入满足生活) |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18or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 有效行为:纯获利益or与其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其他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or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有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周岁or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 有效:纯获利益; 其他行为:由其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
5.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
生效条件: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④形式合法。
附条件: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发生条件(延缓条件)或消灭条件(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在意思表示中含有生效期限(始期)和失效期限(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的效力的民事行为。类型: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⑦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3)可撤销行为: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可以诉变更或撤销的行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行使撤销权。类型: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乘人之危;④欺诈、胁迫→损害其他当事人。
(4)效力待定的行为: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行为。
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无权处分;③无权代理。
6.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将效果归于本人的代理——未经本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7.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因发生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丢失损毁】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不能中止中断】
二、物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①所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②共有权:依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③成员权: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业主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2.相邻关系: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种类:抵押权、质权(意思自治),留置权(法律规定)
(2)特征:①优先受偿性:②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③不可分性:全部债权清偿前,可就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④物上代位性:担保物赔偿金等可为担保物的代替物。
(3)抵押权,指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为动产、不动产,不转移占有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继续实行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抵押权的设立:①抵押物适格;②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如果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则其受偿的顺序是:A。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B。多个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C。多个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质权: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为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质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设定:质押合同+质押财产的交付(质权于质押财产交付时成立)】
(5)留置权:指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实现条件:≥两个月宽限期+宽限期内债务人仍未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