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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3章债权考点必备:合同法总论

招警2012-09-1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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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3章债权考点必备:合同法总论

第二节  合同法总论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后三者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
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注:①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单务合同无此效力。②双务合同有风险负担的分配问题,而单务合同无此问题。)
(2)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规定了合同名称及规则的合
同;无名合同,指法律上尚未规定合同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成立是合同订
立过程的结果。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阶段: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1)要约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法律效力
①对要约人的约束:要约有效期限内,其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撤销
要约。
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A.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要约人明确
表明要约不可撤销;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
准备工作。
②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效力为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资格,一旦承诺合同即
成立。
(3)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由于已经生效则不得撤回。
【例题】甲对乙发出要约,下列哪种情况该要约可以撤销?  (  C  )
A.要约到达乙之前
C.乙对甲发出承诺之前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D.乙善意地信赖该要约不可撤销且为履行做好了准备
(4)要约的失效:①受要约人拒绝要约;②要约已过有效期限,受要约人没有承诺的;
③要约人撤销要约;④受要约人改变要约的实质内容而进行承诺的。
要约邀请,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同意不构成承诺,因此不能成立合同。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悬赏广告是要约。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而与对方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有效要件(★★简答):
①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②必须向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③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④承诺须与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
(要约的有效期,指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没有定有承诺期
限的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实质内容,是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
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除争议方法等内容。)
(2)承诺的方式: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有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的除外。
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承诺——把沉默作为承诺的例外情形:①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时;
②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
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例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 此文转贴于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 回,但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

(5)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承诺迟到,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
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
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即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
例外:①自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②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承诺到达地。
【例题】北京甲公司与上海乙公司签订了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寄给乙公司
签字、盖章。该合同的成立时间为(D)
A.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C.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签字、盖章时
B.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合同的内容
(1)提示性条款(由合同双方约定):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
量;④质量;⑤价款或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2)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单选):
①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说明;
②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③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免责条款,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
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单选):①显失公平的;②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③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④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
责任的;⑤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
2.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
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即成立。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1.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履行的规则
(1)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无,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或依法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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