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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5章婚姻家庭考点必备: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招警2012-09-1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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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民法学》第5章婚姻家庭考点必备: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第二节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一、婚姻的成立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特征:①主体是男女两性;②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③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
1.结婚的条件(★★简答):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结婚的实质条件
A.必备条件:①当事人必须有结婚的合意;②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22
周岁,女?20 周岁);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
B.禁止条件:①当事人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非直系血亲、三代及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当事人未患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
(2)结婚的形式要件——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无效婚姻(★单选)
定义:指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的男女两性结合。
(1)无效婚姻的原因:①重婚;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④未达到法定婚龄。
(2)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①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范围: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
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②受理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婚姻无效的原因时,可以依职权
主动宣告婚姻无效。
(3)无效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自始,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①财产: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适用法律
有关共同共有的规定;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适用有关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的规定。
②子女:在无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其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
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
3.可撤销婚姻(★★单选)
可撤销婚姻,指虽已成立,但因欠缺结婚合意,可由当事人向有关机关请求撤销的婚姻。
(1)可撤销事由--"胁迫":受胁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如果受胁迫人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婚姻有效。
(法定期间: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如果受胁迫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得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支持,则依法被
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仅为同居关系,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
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③被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本,资.料/来.源,于/贵.大,在/线. Www.gZU521.net 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关于其抚养、监护等法律问题,适用法律对婚生子女的规定。

二、婚姻的效力
1.夫妻人身关系
定义:指与夫妻双方的人格、身份相联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
①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双方
协商确定。
②夫妻住所选定权: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
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③夫妻人身自由权
④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
⑤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⑥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维护一夫一妻
制度。
2.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

利义务源于夫妻的人身关系,是夫妻人身关系的直接后果。
(1)夫妻财产制(★★单选)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①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②法定财产制——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以下规则:
A.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
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B.个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
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
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例题】赵某与黄某 2003 年 1 月结婚,2005 年 10 月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
争议,下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B      )
A.2004 年 8 月黄某出版一部小说所获得的稿费 1 万元
B.2005 年 3 月赵某因车祸受伤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赔偿 2 万元
C.2003 年 6 月赵某父母赠与赵某、黄某一幢房屋,价值 25 万元
D.2004 年 12 月,赵某与黄某共同购置的一套高档家具,价值 4 万元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
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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