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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招考(本硕类)申论预测题:个税改革

招警2010-07-28gzu521.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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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政法干警招考(本硕类)申论预测题:个税改革

满分100分 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在答题纸上作答。

  二、给定资料

  1.近期,关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持不同观点的人形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

  赞同个税起征点上调的多为工薪一族,认为上调个税起征点可以进一步减轻税负,让他们的“钱袋子”鼓一点,花起钱来也多一分底气。

  小徐在北京一家网站上班,刚工作10个月。小徐的月薪在4000元左右,每月缴税145元,加上其他减扣项目,到手工资3500元左右。“每月房租1200元,吃饭得1000元左右,加上和朋友出去玩和买衣服的花销,每个月没剩什么钱。”小徐说,缴纳100多元个人所得税,对她平时的生活影响不大,但如果能够减税她当然赞成。

  邱先生一直在外企工作,是月薪过万的白领。他对个税的感受则与小徐截然不同。现在的工资扣除公积金和养老金后有12000多元,需交个税1800多元。每月领到手里的收入有1万元,但每月还房贷近6000元,剩下的自己可以随意支配的钱并不多。“我们这群人收入相对高点,但是生活压力也大,上有老、下有小,还要买车、供房子,家庭负担实在不轻。”邱先生表示,每月1800多元的个税差不多占到他收入的1/6,确实有点重。

  面对工薪纳税人的呼声,专家们则出人意料地持反对观点。认为单纯上调起征点,中低工薪阶层减负并不明显,相对而言高收入阶层更受益。

  专家给出的理由,也相当具有说服力:近年来个税起征点经过两次调整后,从原来的800元提高到了20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从60%降至30%以下,纳税人数减少一半,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明显减轻。目前,我国一半以上居民的月工薪收入还没有达到现行的2000元起征点,如果再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很多低收入群体根本享受不到实惠,政策的普惠程度远远不及前两次。这样一来,提高起征点,高收入者受益远远大于低收入者;工资水平较高的东部地区受益大于西部地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将被弱化,甚至产生逆向调节,显然与政策初衷相悖。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11个项目征税。专家认为,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分类税制所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

  比如,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还有,个人所得税交多少只是依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而没有考虑纳税人的支出负担,这在总体上难以体现税负公平。

  然而,纳税考虑的因素越多,对税收征管要求也就越高。税务部门必须掌握纳税人收入水平、赡养人口、教育支出等真实信息,才能确定纳税人的合理税负,否则就会产生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个人身份证号码、银行、户籍、教育等个人家庭信息尚未实现联网,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以及负担支出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因此实行个税综合征收改革条件尚不成熟。

  调整个税起征点中低收入者得不到更多实惠,实行个税综合征收条件又不成熟,那么,能不能找到一个新的突破口,通过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来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呢?

  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孙钢说,与其把关注点放在起征点调整上,不如放在税率表的调整上。目前,我国针对工资和薪金所得实行5‰—45%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在2000元起征点之上部分,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下按5%征收;500—2000元按10%征收。一旦超过2000元,累进税率增加很快。如每月工薪收入5000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要面对20%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

  首先,针对月收入2000多元的低收入群体的最低一档税率是5%,能否考虑最低税率再往下调一调。其次,低税率的间距能不能拉大,使得缴纳5%和3%的这个群体增加,这样也可以缓和中低收入纳税人的负担。

  经济学家樊纲认为,个税调整应该落脚在税率累进制度上,可以通过改进现行所得税税率来减轻中等收入阶段群体的税负。在高收入那个层面应该继续高税收,低收入继续低税收,而在中等收入那块税收要让出来,降下来。可以将现在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适当简化,比如把5000元一40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统一实行15%的税率。这个范围包含了大多数的中等收入阶层,统一实行较低的税率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

  2.某专家观点: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减税的对象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甚至主要的着眼点不应在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影响更大、更有实质意义的减税举措,可能是在包括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在内的流转税上。

  从改革的方向着眼,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终归是局部性的,动作不大,涉及因素不多,只能算作“小步微调”,并非是牵动全局的整体安排。

  进一步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将很可能动摇个人所得税的根基,使本来份额就偏低的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进一步下降。

  无论是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还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减低乃至暂免征收,甚至对部分高收入者实行的自行申报纳税办法,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减税的意图与税制改革的目标相对接,采取实质性的举措,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实行综合计征的基础。并且,以此为基础,实施“个性化”的所得费用扣除并将其调整制度化,从而在全面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前提下求得中低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以及整个税收负担水平的减轻,可能是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下,我们面对结构性减税、个税“起征点”调整、个税制度改革等诸方面问题所应选择的政策取向和现实举措。

  3.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石油、电力、金融等垄断行业的收入过高问题随之成为众矢之的。

  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六成的500强企业入围门槛突破百亿元大关,整体实力不断增强。收入利润率等绩效指标首次超过世界及美国500强。成绩可圈可点。但是,我们也看到,国企净利润增长凭借的多是资源红利和政策红利,而不是管理红利与技术红利。排名靠前的国企的利润增加与其垄断地位、超大经营规模有关,并没有多少带有技术含量的利润亮点。而且国企利润增长也有国家内需刺激政策与广大消费者的贡献。因此,垄断行业如何确立分配新秩序,遏制垄断高工资、高福利,让垄断行业(尤其是高管薪酬分配)接受社会公平的检验,十分必要。

  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控制垄断行业人均工资,有助于遏制垄断行业高收入不断膨胀的局面。缩小国企之间薪酬分配差距。但是,工资总额与人均工资管理也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垄断行业工资总额与人均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不能让垄断行业自报高数据,给高收入高福利预埋伏笔。二是垄断行业内部薪酬分配也应体现公平,谨防普通员工工资被高管“平均”。在工资总额预算范围内,要让普通员工特别是编外人员获得合理薪酬,必然会触动那些占有身份优势的高管等体制内职工的既得利益,而且高管在薪酬分配中本身就是既得利益者。如何限制他们的高收入、高福利,监管比较困难。对此,应有周到的制度安排。

  从根本上讲,包括垄断行业在内的国企薪酬分配应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除了工资福利应该接受社会公平检验以外,企业利润分配、职务消费等核心问题也应得到规范。比如,广为舆论诟病的央企高管职务消费,差旅费、会务费开支过大,涉嫌浪费的问题。如果垄断行业高管挥霍浪费的问题得不到遏制,薪酬分配本来就不合理、不规范,工资总额与人均工资控制的作用恐怕也有限。

  而且垄断行业高管薪酬分配应该立足于社会价值回归,主动接受公众舆论监督与社会公平的检验。垄断行业高管职务消费与企业利润分配应该逐步规范,差旅费、会务费等职务消费支出应该回归合理水平。同时,更多国企特别是垄断行业应该补上社会责任课,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国家分忧,向社会反哺,让广大国民股东受益。

  更为重要的是,规范垄断行业薪酬分配秩序,还得依照《反垄断法》的要求,从完善制度设计人手,充分引入、激活市场竞争,依靠市场的力量逐步打破垄断行业“一企独大”的垄断地位。

  4.个税征收问题涉及分配,按收入法计算的国内GDP等于所有生产要素带来的报酬之和。从近些年的经济数据来看,资本、土地、固定资产等因素产生的价值流量增长较快。同时,流动性过剩使得资金价格低廉,低利率形成了较低利息收入。而劳动力要素产生的报酬(工资等)则增长相对较慢,工资和居民收入增长长期慢于GDP增长(与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截然相反)。这表明,广大国民未能充分分享宏观经济成长的成果,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不合理的格局已延续了相当一个时期。

  因此,从调整个税来看,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从宏观层面来看,减税意味着在收入分配体系上,提高劳动者报酬,提高劳动所得在收入分配体系中的比例。据统计,美国近几十年以来,劳务所得占GDP比例在60%—75%,而中国则逐年降低到40%的水平。要弥补收人差距拉大,保证分配公平,就必须降低对劳务所得(包括工薪、稿酬、劳务报酬等)的税率、提高起征门槛。

  其次,在微观上,需要平衡个人收入所得税中各类税收的税率和起征点,同时考虑不同负担能力下的个人税收体系。全国政协委员刘克崮认为中国应该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成员的全部应税收入合并计税,综合考虑家庭基本生活支出费用,包括家庭成员的赡养费和子女教育等家庭教育支出,分类扣除,采用累进税率,税率设计遵循低税率、少级距的原则。

  5.公共财政之源是创造财富的民众。公共财政的使用却很少让民众说了算。经常是领导的一句话,一个决断,就让公共财政千金散尽。这些年来,一种名为公祭的风气悄然兴起,极尽排场,揽尽奢华的鳌头,广大民众是看在心里、痛在心上,却无可奈何。

  又是一年清明到,一些地方公祭活动又开始粉墨登场。民间的怨声载道,仍然于事无补。这种状况其实由来已久,类似的事件其实不止一件。

  其实,根据宪法以及各级地方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凡是重大的事项,都应该交由人大或者常委会审议表决。按说,有法律规定了,民众的监督应当不难。但让人尴尬的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重大事项”,因此,对于公祭、文化城之类的活动、项目,就有人钻了其空子,官员的批示、决定就代表了民众的意志,一些看似政绩卓著的活动、项目就堂而皇之地走进了现实,而其背后民众的“血汗钱”就如滚滚东逝的长江水——一去不复返了。所以,在此建议,应当从法律法规上明确何为重大事项,对于一些地方动辙千万上亿元的公共财政支出,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广泛讨论和充分论证之后纳人民主决策程序——让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对一些劳民伤财、为政绩而做的活动、项目,应由民众给予否决。对一些无视民意的官员,及时罢免、撤换直到追究法律责任。对于确实便民、惠民、富民的活动、项目,则要善于发动民众力量,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公共财政使用权还给民众,要求官员心中要有民众,把一切为了民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作为公共财政关注的重点。要做到这一点,需要掌握着权力的官员转变决策方式,也需要民众发挥好监督、参与公共财政管理的作用。

  6.我国的个税改革属于“小步前行”。经过三次提高起征点后,个人所得税免征扣除额提高至现在的2000元,然而,单纯以起征点为改革内容已经不适合经济发展。社会呼吁,应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考虑地区收入差异,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家庭支出,避免对所有纳税人“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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