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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税收业务试题3(含答案)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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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税收业务试题3(含答案)(2)

  答案:1.(1)开发区国税局不应以管理二处的名义下发检查通知书,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应以开发区局的名义下发;
  (2)李刚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3)稽查人员应至少两个人,不应单人稽查;
  (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之前应先责令企业提供纳税担保;
  (5)未到纳税限期之前不应拍卖商品抵税;且拍卖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而不应委托商业企业拍卖。
   2.银行不应提供资金情况,因为没有经局长批准,没有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3.法院应受理此案。因为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收保全措施属于选择复议,可直接诉讼。
   4.法院应当以执行扣押措施不当,给纳税人造成损失为由,判决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若能够返还商品,则应返还商品,不能够返还,应将拍卖所得4万元返还企业。
   5.对f企业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5:2001年5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01年6月正式开业。7月24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0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1.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若你是复议机关,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做出复议决定?

  答案:1.市国税局的处理不合法。(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
   2.(1)税务所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所以罚款3000元的处理决定不合法,应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该税务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中,税务所的处罚依据即该税务所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显然不合法,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案例6:某化工厂因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被区税务局检查发现,欲对其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罚之前,税务局告知该厂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厂未提出听证要求,5日后接到税务局要求参加听证会的通知,该厂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当场做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向该厂收取了500元的听证费。请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错误。

  答:(1)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能强行听证;
  (2)听证主持人无权做出处罚决定;
  (3)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案例7:a县国税局派出本局稽查人员王某和孙某于2001年10月8日给本县某食品厂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签收履行检查任务,王某和孙某于2001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根据局要求对食品厂2001年1月至9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厂以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增值税50万元。该县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5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25万元的税务处罚决定。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16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对罚款过重提出异议却并不要求听证。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20日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仍以罚款过重为理由未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县国税局于2001年11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食品厂实施了强制执行罚款的措施,书面通知该厂的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25万元罚款入库。
  请分析: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有误,其错误有五点:
   1. 王某和孙某履行纳税检查时,只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做到证、书并用;
   2.被检查人对罚款过重有异议,尽管不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本案执法人员未制作相应笔录;
   4.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强制执行罚款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特殊原因经批准还可延期3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指的“逾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5.被检查人因偷税罚款25万元,含2001年4月30日以前偷税的罚款;而新《征管法》可强制执行罚款的规定只能对2001年5月1日以后偷税行为所处以罚款予以执行,该局直接强制执行25万元罚款与新《征管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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