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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八章公安队伍建设考点归纳与解读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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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八章公安队伍建设考点归纳与解读(5)


3.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1)积极履行公务就要做到: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执法严明,刚正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2)秉公执法要求做到:一是严格执法;二是廉洁执法。
(3)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委搪塞,不敷衍了事。
《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3、4、5、7、8、11项规定了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指出:人民警察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场所;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等。
人民警察的廉政纪律也属于工作纪律的一种,它包括《人民警察法》第22条第6、9、10项规定: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等。
4.保密纪律
人民警察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看的坚决不看,不在私人交往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不得擅自携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传递秘密。
第四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一、考点归纳
(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二)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
(三)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原则;
(四)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
(五)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特点;
(六)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七)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八)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
(九)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法律后果;
(十)警衔的概念;
(十一)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十二)授予警衔的范围;
(十三)警衔等级的设置;
(十四)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特点;
(十五)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十六)人民警察的奖励;
(十七)人民警察的惩处;
(十八)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十九)奖励的批准权限和方式;
(二十)个人奖励的条件;
(二十一)集体奖励的条件;
(二十二)人民警察惩处的种类;
(二十三)人民警察的行政处分的概念、种类;
(二十四)人民警察的警纪处分;
(二十五)对人民警察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情形;
(二十六)对人民警察采取禁闭措施的情形。
二、考点解读
(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1.基本条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6条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录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有:(1)年龄条件:年满十八岁的公民;(2)政治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素质条件:担任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4)身体条件:身体健康;(5)文化条件: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6)志愿条件:应当是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2.特殊条件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还作了特殊规定。报考人民警察,除必须具备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和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2)身体健康,体型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二)不得报考人民警察的情形
也就是限制条件。《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6条以及其他规定还从反面对担任人民警察的资格作了条件限制:
《人民警察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三)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原则
1.人民警察的录用办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具体程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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