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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八章公安队伍建设考点归纳与解读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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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八章公安队伍建设考点归纳与解读(6)


(1)发布报考公告。其内容包括职位、数量、报考条件等。
(2)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报考者是否符合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将发给准考证。
(3)考试。目的是测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主要方式:笔试和面试。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的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
(4)考核。公安政工部门考核考试合格者。主要考核内容有: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是否需要回避等。
(5)体检。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6)审批。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核结果,确定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为被录用者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人民警察的录用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人数要远大于实际被录取人数,形成竞争局面。竞争的结果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
(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
统一考录制度:
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省级统一考录制度,新招录公安民警,一律实行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切实严把“进口”关,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的基本素质。同时,研究制定协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严禁参与执法办案。
(四)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五)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特点
1.单方性:即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无需征求被辞退人的意见;
2.事实性: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机关无权辞退人民警察。这种事实通常是民警违法、违纪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等;
3.法定性: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六)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有助于克服人事制度上存在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问题。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可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它能使公安队伍吐故纳新、新陈代谢,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使得公安队伍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七)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的规定,应予以辞退人民警察的情形,包括下列三个方面共27项。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程序招收的;(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消、合并或编制缩减而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或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2)遇事推委;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给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7)对遇到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适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2)违法实施处罚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1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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