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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参考答案解析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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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参考答案解析(3)


21.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2.D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3.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4.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7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
  25.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6.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27.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8.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9.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0.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1.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32.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3.D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包括公民和单位。
34.A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主体是公安机关。
35.B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的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36.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数,处罚少数,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37.D罚款幅度,一般情况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对几种严厉禁止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以下三种特殊的罚款幅度:一是对嫖宿暗娼等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是对非法使用罂粟壳等行为可以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
38.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把握这一特征,是为了严格划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界限。
39.A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规定,罚款幅度一般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
40.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1.A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
42.A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客观要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危害行为。
43.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
44.A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45.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46.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47.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48.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49.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50.B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51.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2.B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
53.B劳动教养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进行违法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
54.C收容教育的期限为6个月至2年。
55.C对拒绝接受教育或不服从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延长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长收容教育期限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56.D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强制戒毒办法》,这是强制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
57.D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20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上列人员由公安机关向本人和其家属发出戒毒通知书,并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58.D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3条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59.C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5条规定,对需要送人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于戒毒人员人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60.A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6条规定,强制戒毒期限为3个月至6个月,自人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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