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参考答案解析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参考答案解析(5)


27.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上述四个选项均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28.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29.ABC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0.ABC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31.ACD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有(1)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行为与处罚法定的原则;(3)处罚公正、公开的原则;(4)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32.ABCD此为治安管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
33.ABCD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34.AB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6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3种:(1)警告;(2)罚款;(3)拘留。
35.A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除对“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三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外,对其他各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均可适用警告。
36.BC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AC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3)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38.ABCD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罚:(1)有较严重后果的;(2)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屡犯不改的。
39.ABCD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的进一步解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的“发现”包括公安民警亲眼看见、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学报或群众举报、行为人向公安机关交代。
  40.ABE)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41.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对上述人员不适用行政拘留。
42.ABCD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年满16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9)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
43.AB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10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但是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第11条规定,对精神病人、呆傻人员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年满60周岁又有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者,一般不决定劳动教养;确有必要劳动教养的,可以同时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
44.AB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2条的规定,收容教育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45.ACD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7条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1)年龄不满14周岁的;(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46.ABCD《强制戒毒办法》第2条规定,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47.AB《强制戒毒办法》第2条规定,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48.ABCD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20条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的,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49.ABCD根据《强制戒毒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强制戒毒所除对戒毒灭殒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外,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50.AB根据《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针对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对犯罪人“因不满16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此处“不满16岁”的人既包括已满14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招警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招警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招警复习资料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