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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第四章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招警2009-05-2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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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第四章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2)

    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一)政治领导

    政治领导,是指党在政治方向、政治路线、政治原则和方针、政策上的领导。其实现途径是党经常以党的最高纲领、近期奋斗目标教育和武装人民警察,使他们既有远大的理想,又有求实的精神,并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觉悟,组织和督促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自觉地与党中央在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

    (二)思想领导

    思想领导,是实现政治领导的思想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党委经常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人民警察,促使民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提高思想水平,自觉想大事、顾大局;培养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忠诚老实、谦虚谨慎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养成机智勇敢、实事求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作风。

    (三)组织领导

    组织领导,是实现党对公安机关领导的组织保证。其实现途径是健全公安机关各级党组织,严密组织制度,加强领导管理。抓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公安队伍的建设,抓好党内组织生活,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员民主权利,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考评的基础上向上级政府推荐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严格党的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决策领导

    地方党委对公安工作事关重大的问题有权作出决策。具体内容包括:

    1.进行宏观公安决策。公安机关要及时向党委汇报重要的敌情、社情和治安情况。党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宏观性的决策意见,责成并督促政府和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2.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指示。公安机关作出的战略性部署,处理政策性、法律性问题,采取有社会影响的行动均需主动向党委请示报告,请党委研究并作出指示。

    3.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和动员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种社会力量,支持、配合公安工作,协调公安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关系,帮助和监督公安机关完成任务。

    (五)法制领导

    党领导制定各项公安法律、法规,并监督公安机关实施。某些重要的地方性公安法规的制定,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地方党委提出指导性意见,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公安法律文件。在实施公安法律、法规过程中,各级党的组织充分发挥保证作用,要求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别是要通过党的组织严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号召广大党员带头遵守公安法律、法规。

    当我们强调公安机关必须接受党委领导的时候,还需要依照党政分开的原则,同时强调政府对公安机关的领导。党委领导不是代替而是促进和保证政府领导的顺利实现。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贯穿于国家的全部行政工作之中,由政府去贯彻执行。政府加强了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落实。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实行的。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政分开的原则

    党政分开,是指把党的领导和政府的领导从性质上、职能上、内容上、方式上区别开来。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府的领导是行政领导,党的领导是使公安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实行正确的政治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行政领导是依照国家法律,以行政的手段进行指挥和管理,使公安机关高效率地执行行政职能。

    党委的政治领导与政府的行政领导,都是不可缺少的,它们在领导职能上有原则区别,是不能混淆的,又是不能彼此取代的。以行政的领导取代或者削弱党委的领导,必将使公安工作失去有力的政治保障,这对行政领导本身也是不利的。以党委的领导取代行政领导,则必然削弱政府对公安机关的行政领导,这对党委本身也是不利的,必然分散党委的工作重点,忙于具体事务,实际上削弱党的政治领导作用。所以坚持党政分开,有利于分别发挥各自的领导职能作用。当然在讲党政分开的时候,决不允许借口党政分开削弱或者否定党委领导。

    (二)彼此保证的原则

  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虽然在性质、职能等方面有区别,但加强公安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大政方针是统一的。因此,在各自对公安机关的领导中,要互相保证,而不能互相冲击。党委对公安机关的领导是从政治方向、思想路线和重大决策上保证各级政府对公安机关领导的正确性;各级政府对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是通过行政管理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的切实贯彻实施。

    (三)互相结合的原则

    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共同部署、共同领导;解决某些重大事件时,往往需要两者共同组成领导指挥班子,把领导作用结合起来。有些领导职能的结合,还需要加以制度化。

    (四)全面强化的原则

全面强化,是指党的领导、政府领导都要加强,而不是只加强某一种领导。党委领导和政府领导都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和完善,加强各自的领导职能,形成领导关系的全面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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