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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行政诉讼

公务员2010-04-1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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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行政法辅导:行政诉讼(2)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我国《行政诉讼 》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 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

分工和权限。地区管辖,又称地域管辖、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

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裁定管辖是指当出现某种特 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地域管辖而由人民法院用裁定的

方式来解决对该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的问题,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为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 权益而参加行政诉讼

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

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此 资 料 转 贴 于 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行

政诉讼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 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第三人;在

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不同

的称谓,表明他们在不同程度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 不尽相同。但他们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 权益。(2)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3)与行政案件

有直接的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二)行政诉讼中的原告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其合 权益依照行政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 人或者其他组织

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 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并由

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四)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 》第26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

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在共同行政诉讼中,一同起诉或应诉的人,一同起诉的称

为共同原告,一同应诉的成为共同被告。

    (五)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

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 人或其他组织。

    (六)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 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只能在代理权限

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当事人的一方,且其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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