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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诉讼程序法辅导:诉讼程序

公务员2010-05-18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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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诉讼程序法辅导:诉讼程序(3)

    3.行政诉讼程序

    (l)第一审程序

    ①起诉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 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

或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 权益。提起行政

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 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 .有明确的被告;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d.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决定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开庭审理。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分以下几个阶 进行:

    开庭准备。在开庭3 日前,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照开庭日期参加诉讼。宣

布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 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读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

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庭调查。 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查、核对证据,查清案情,认定事实。一般按下

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

书证、物证和 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 笔录。

      庭辩论。 庭辩论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 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

看法,发表意见,以便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

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此文转贴于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 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庭辩

论终结,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

 评议和宣判。 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成员退庭,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进行评议,按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

宣判的,应当在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第二审程序

    ①上诉。

    当事人或第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

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②上诉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进行

全面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

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开庭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应当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经过审理后,应当根据案件情况依

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裁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决定,其中,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

    ①申诉。

    ②提起再审。

    ③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4)执行

    ①行政诉讼的执行。

    ②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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