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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立法法辅导:立法法相关知识

公务员2010-03-29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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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立法法辅导:立法法相关知识

第三章  立法法

    一、《立法法》的调整范围

     《立法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

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二、立法权限

    (一)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

    (1)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律”

    (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1)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2)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 权

    (1)《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转 贴 于 贵 大 在 线 HTtp://wwW.GzU521.neT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 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

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

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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