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诉讼程序法辅导: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四、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1. 刑事诉讼的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
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 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论上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1)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五类案件:①贪污贿赂犯罪;②
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
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
民主权利的犯罪;⑤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
大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
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 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2)审判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其
中普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此 资 料 转 贴 于 贵-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和指定管辖。
①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a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②地域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
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③指定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不明的案件, 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④专门管辖。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铁路运输
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铁路交通设施以及在列车
上犯罪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案件,一般由地方人
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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