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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诉讼程序法辅导:仲裁

公务员2010-05-19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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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诉讼程序法辅导:仲裁

 六、仲裁
    1.仲裁及其性质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
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它是一种兼具契约
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2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 》的适用范围, 称为仲裁法的效力,是指仲裁 对什么人、什么事、在
什么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我国仲裁法具有广泛的对人的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

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 的规定。

    仲裁 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仲裁 的规定,可以受理的提交仲裁的争

议事项的范围。我国《仲裁 》第2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仲裁机构受理的纠

纷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的平等性,即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公民、 人和其他组织。

     (2)、仲裁事项的可处分性,即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当事人依 享有处分权的。

     (3)、仲裁事项的限定性。

    实践中具体而言,提交仲裁的纠纷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涉及其他

产权益的非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主要有:一般民事、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房地

产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经济合同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

权领域较为多见。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不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虽然 属于民事纠纷,都在不同程

度上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都是建立在身份关系的基础上,当事人往往不能自由处分

这方面的权利。

    2、依 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于行政争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

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而引起的争议,争议事

项涉及国家行政权,当事人无权自由处分。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仲裁法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 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时间范围。一般以

律明文规定为准。我国仲裁 明文规定自1995 年9 月1 日起施行。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称为仲裁法的地域资:料;来/源,于GZU521贵:大;在,线 http://Gzu521.NEt效力,是指仲裁 在多大地域范围内发生

律效力。我国仲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

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独立公正仲裁原则。

    ④一裁终局原则。

    ⑤不公开审理原则。

    4.仲裁法的特点

    我国仲裁 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1、机构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 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应当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对仲

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这表明,在我国只能采取机构仲裁的方式,而不能进行临时仲裁。

    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

    基于涉外仲裁自身的特点,仲裁 以专章对涉外仲裁的特定事项作出了有别于国内仲

裁的特别规定。包括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员、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涉外仲裁裁决的

撤销、不予执行等。

    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

    仲裁 明确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

应当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

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表明仲裁程序和调解

程序的有机结合是我国仲裁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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