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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法律篇

公务员2011-09-15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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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法律篇

  第二篇  法律篇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法及其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与道德、宗教等规范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道德、宗教规范主要是通过约束、控制人的思想来完成社会调整。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相对于法,宗教规范只是对宗教成员有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并主要依赖教徒的自愿和自我克制来实现。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主要内容。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们就可以明确自己可以做什么或该做什么以及他人将会怎样行为,从而确定自己的行为和预测他人的行为,最终实现利益的合理、有序分配,完成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虽然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也规定义务,但它们轻视权利、不承认利益,只提倡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其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比如宗教规范,其强制力是以教徒的自我克制为主,兼及宗教组织的外在强制。

  二、法律关系

  (一)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主要有三个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这里仅对前二者加以阐述。

  1.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的人,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有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也在一定范围内参加到法律关系中,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等。

  2.法律关系客体。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以下四类:①物;②行为;③智力成果;④人身利益。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与实施

  二、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法的实施使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使法律规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为具体的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从而为实现立法目的、实现法的作用和价值提供了前提条件。

  以实施法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适用。

  (1)法的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依照法律规定”不仅指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还包括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我国,守法主体可以分为三类:公民;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

  (3)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法的适用主体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里,是法院。我国法的适用主体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三、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法律解释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其一,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指由有权解释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不同,又可将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这也是一种很有益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二,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是对法律条文做出比字面含义狭窄的解释;扩充解释是对法律条文做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字面解释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第二章   宪  法

  第二节   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一、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实行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相结合的国家政权。它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农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工农联盟是建立、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力量。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的脑力劳动者,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特点。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同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起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根本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各民主党派通过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等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以“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为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二、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经典真题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些规定共同表明了我国的(    )。(单选)

  A。国体                                                             B。政体

  C。议事原则                                                   D。国家结构形式

  【答案】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1.平等权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具有双重的性质,它既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又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作为权利,就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第一,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都应一律平等对待;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确认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自由又统称政治自由,它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它的实质就是人民参政、议政。公民只有享有这六项政治自由,才能谈得上行使选举权和参加国家事务的民主管理权。在这六项自由中,言论自由是核心,其他各项自由都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和补充。政治自由也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它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

  3.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随时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论信教或不信教,也不论信什么宗教,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与人身紧密相连的权利。它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和侵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是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隐私权。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公民在社会上享有人的地位的起码的权利,它具有不可剥夺性。

  (3)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非依法律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未经主人同意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住宅是公民的起居生活之处,居住没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然缺乏保障。

  (4)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权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等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妨碍、扣押、隐匿或毁弃;通信的内容作为公民的个人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私自拆阅或窃听。

  5.监督权

  监督权是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检查、评定和督促的权利。它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六项权利构成我国公民的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批评、建议和检举权直接体现了公民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行的监督;而申诉、控告和取得赔偿权则同时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的有效手段,在性质上也属于监督权的范畴。为保障公民行使监督的权利,宪法明确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经典真题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    )(判断)

  【答案】√。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它是公民日常生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和文化条件。它的内容主要有:

  (1)私有财产权。它是指具有一定物质财产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以及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财产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宪法对财产权的新规定,为完善我国的财产权保障制度奠定了基础。

  (2)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劳动者的休息权。它是指劳动者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消除疲劳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5)物质帮助权。它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通过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保证劳动者享受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创办的各类学校和各种教育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训练的义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宪法除规定了所有公民都可依法享有上述权利和自由外,还规定了适用于具有特定情况的公民的一些权利。这部分权利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保护妇女的权利。(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3)保护华侨的权益。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就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六大机关组成。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行使的基本规则,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基础。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主要有:

  1.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方式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制。

  2.法治原则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机构贯彻法治原则,也就是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国家性质的要求和体现,是国家机关工作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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