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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辅导:教育救助

社工2011-08-2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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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辅导:教育救助

  1.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教育救助工作的目标

  1)教育救助的对象

  (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未成年人

  (2)属于城市“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未成年人

  (3)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更多考试资料

  (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2)教育救助的目标

  (1)对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2)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要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

  2.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程序和教育救助的资源

  1)实施教育救助的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2)教育救助的资源

  对已经由农村敬老院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保证其生活达到当地居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同时,确保这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含农村特困户),各地民政部门在实施生活救助、发放救助金时,要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和子女就学情况,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助学工作应当以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重点

  各地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救助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捐资助学活动,同时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师重教、邻里互助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挖掘民间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在资助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就学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地民政部门在开展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物资和资金,可以用于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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