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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第三章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

招警2009-05-2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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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考试基础教材第三章第二节:公安工作的特点

第二节  公安工作的特点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能、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的过程中形成了公安工作的鲜明特点。认识这些特点,对于提高公安工作的社会地位,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增强人民警察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理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

    (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工具。我国公安工作也不例外。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

所谓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于每一个人。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去对付他们。

    所谓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所谓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恃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强烈的强制性。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群众而言,就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实行教育,以便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要高度集中。在战略战役部署每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协同上,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整体一致、快速反应、多警种配合、多专业协作的整体合力。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侦破,犯罪分子也宜一个一个地制裁。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对敌斗争的复杂性,常常需要人民警察连续作战,打破劳逸节律和生活规律,有时几天几夜不睡,也不能正常饮食。这种普遍的、长期的超疲劳现象严重地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不良的环境也常常给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带来异常的艰苦。不良的自然环境,如恶劣的气候条件、交通条件、地理环境等,都使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忍受异乎寻常的困苦。冬季,他们有时要在零下三十几度严寒中趴冰卧雪;夏季,有时白天要在地表40多度高温中激烈地奔跑,夜晚要忍受蚊虫的叮咬。检验处理高度腐败的尸体,更是常人难以忍受的。不良的社会环境也给人民警察带来不寻常的困苦。依法执行公务难免触及当事人的某些个人利益,产生对立情绪,人民警察往往遇到无理的指责、谩骂,甚至遭到攻击和报复。特别是有些人依仗权势,非法干预、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有的还对人民警察进行打击报复,威胁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这些都会对人民警察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损伤。

    (三)危险性

    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经常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如采取强制的、暴力的手段制服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付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拒捕、报复、袭击等;在处理治安案件或事件中受到不法分子的殴打伤害等。在同恶性灾害事故斗争中,人民警察也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如在同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灾害斗争中,他们冒着生命危险进行工作,每年伤亡的数量大大高于其他行政部门。

    (四)易受腐蚀性

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手中掌握着执法的权力,如果这些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行使职权的活动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就会滋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罪犯等消极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常常用金钱、物质、美女等各种手段进行腐蚀拉拢,在公安队伍中寻找他们的代理人或保护伞,这些对人民警察的腐蚀性极大。公安队伍每年都有一些不坚定分子受到腐蚀,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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