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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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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6)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参加诉讼活动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他们在诉讼活动中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享有某些诉讼权利,并承担某些诉讼义务。但他们与案件本身并无实体上的利害关系,其参与行政诉讼活动只是为了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行政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他们的诉讼行为,对于行政诉讼程序的发生、变更或消失,不产生直接影响。   

186.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行政诉讼中的争议双方主体,以及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他(它)们都受法院裁判的拘束。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起诉阶段他们是起诉人和应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他们的称谓是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则被称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称为原上诉人或原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的不同称谓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诉讼地位,即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187.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①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②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③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④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⑥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⑦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⑧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⑨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⑩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b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促使的权利;?b1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b13?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上诉的权利;?b14?胜诉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①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②出庭参加诉讼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③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④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⑤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负有主要举证责任;⑥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88.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人民法院确认具有原告资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9.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否可以转移?   
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行政诉讼原告所就具备的条件。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受诉法院审查,决定受理后即具备了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一般情况下,原告资格是法律赋予特定人的资格由行政管理中的被管理对象享有,是不能转移的。但由于行政诉讼终结前的某些法律承认的特定情况的出现,原告资格就可以转移。具体包括:   
(1)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新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是指享有原告资格能够行使行政诉讼起诉权的自然人。当该自然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即为原告资格的承受者。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由于,转移与承受的内容均是原告资格,承受者可以按自己意志自由处分诉权。承受者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也可以不提起诉讼,还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继续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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