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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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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9)



199.什么是指定代表人?   
《行政诉讼法》第2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可见,指定代理人是指经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指定代理人与法定代理人一样,被代理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除此以外还有一些需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的情况,比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如其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行使代理权,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患精神病等情况,都须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   
指定代理人的权限。要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定,如果人民法院指定的指定代理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其中一人时,其代理权限与法定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致;若人民法院指定的是属于无诉论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指定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人民法院应予明确。   

200.什么是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哪些法定权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可见,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1)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等;(2)公民的近亲属;(3)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如当事人的亲友。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律师则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201.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   
学术上一般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等所记载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资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的账册、表格、图案等。书证在行政诉讼证据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是最主要的一种证据。  
(2)物证。是以客观存在的物质的外形、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证有较强的客观性、真实性、可靠性,但通常情况下是间接证据需要与鉴定结论或其他证据相互质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的方法录制的音响和图像或者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电子信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但由于现代科技发展使这类技术手段广泛应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视听资料可以用剪接、拼凑的方法进行伪造或加工。因此应注意辅之以用专门技术进行审查。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依法所作出的言辞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如精神病人,没有独立思考能力的未成年人等。此外,由于证人证言主观性较大,证人难免掺杂个人的好恶。因此,对于证人证言,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鉴别真伪,未经审查属实为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是指本案当事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言辞陈述。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审理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所陈述的真实性应经严格审查方可确信,并且只有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分析研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意见。鉴定结论包括两大类:一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鉴定结论但必须是由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否则没有证明效力;二是人民法院在认为需要时可将专门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无法定鉴定部门的,人民法院可指定其他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在交通、环保等案件中,鉴定结论往往成为正确认定这些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一种证据。但由于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与法定鉴定部门往往存在某种直接的,或虽然间接但足以使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认为不公平的密切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认为确有理由对可以指定鉴定部门重新鉴定或径行采纳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更具有权威性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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