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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华谈定义判断知识--刑法罪名定义(五)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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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华谈定义判断知识--刑法罪名定义(五)(2)


  23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231、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23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233、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
  234、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2款),是指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欺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23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行为。
  23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237、 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是指秘密窃取尸体或者对身体采用毁坏、玷污等方法加以侮辱的行为。
  23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239、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民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40、 伪证罪(刑法第305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41、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242、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243、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244、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45、 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246、 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247、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248、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法第312条),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赃物罪、转移赃物罪、收赃物罪及销售赃物罪。
  249、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50、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251、 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252、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253、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是指其他人以夺走、纵放被押解人员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254、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暴动方式越狱逃跑的行为。
  255、 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已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
  256、 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依法关押在狱中的罪犯的行为。
  257、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
  258、 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
  259、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260、 ?+-?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是指出于营利的目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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